論公義(一): 前言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全文二十四章約十四萬字對公義的詳論 


《注:文內 [ ...... ] 的內容全引述自相關作者的著作》

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第一章] 前言:

科學:在一個已確定的知識系統內尋找未確定的答案。
神學:在一個已確定的知識系統內尋找已確定的答案。
哲學:在一個未確定的知識系統內尋找未碓定的答案。

科學給出的答案無懼質疑。
神學給出的答案不容質疑。
哲學從來不給出答案!

[ 子曰:“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 ] ~ 《論語》

[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 《孟子》(公孫丑)
* 白話意譯:“正義之名,勇者無懼!”

道者 天地之法;
德者 人間之律。

.............................................

有關 “Justice” 的起源,在西方最少可追朔至二千五百年前!近代在我國就分別被翻譯成兩個形神俱似的漢字詞:“公義”及“正義”!兩詞源自單一英詞 “JUSTICE” 或 希臘語 “JUSTITIA”,然而外間對公義卻有這樣的解釋:“公義就是公平的正義”!......當中意思不獨暗示了公義與正義有著迴異的內容,且更意味著正義因缺乏了公平這個元素,還需要公義來為它補充!這就如“單身漢的寡佬”這種彆扭的說法一樣!!!勉強把它們分開釋義雖不能說是錯誤,卻讓人有劃蛇添足的感覺!因在邏輯上的意義未必能解釋普遍歸納而來的認知,其實古今中外對正義的解讀也必然地包含了公平性,而遺憾的是,“公義就是公平的正義”這種多此一舉的解釋誤導了人們對公義與正義在字面上的真正理解,直接助長了它們在語境上走向了分歧!外間的這種錯覺很可能源於“Justice” 同時有“正確”和“公平”的意思,確實在古時,人們比較著重 “Justice” 的“正”確性,現今卻十分重視其“公”平性。在本文裏公義與正義兩詞因應其不同的語境習慣交錯並用,但它們應被理解為只是兩個翻譯自 Justice 的同義詞吧了!

相信只要是一個人,或嚴格來說作為一個有理性有良知且生活在社會上的人,也不會對這個問題沒有興趣吧:“什麼是公義(正義) ........ ?”基本上對公義的探討也是對善與惡的探討,善與惡絕對是人類歷史上最重要的課題之一,但它只是一個哲學上的,或者是宗教上的問題,而不是一個科學上的題目,這當中意味著它跟歷史上所有其他哲學問題一樣,沒有一個確實的答案,然而這不代表它沒有一些普遍被接受的準則。你可能無法想像若然失去了是非觀念,人類會變成了怎麼可怕的禽獸,筆者認為人類若真的善惡不分,不可能有機會走到今天,而本文正是對善與惡之源 ---- 公義 ---- 在歷史上一些普遍被認同的準則作出探討。

社會上一般對公義的探討大多離不開兩個主題:哲學上的和宗教上的。這兩個迴異而又關係密切的主題互相干涉了二千餘年,而在哲學上的也普遍以兩種不同的價值取向作為切入點:一為社會體制在權利和義務上的分配,則重公平性;另一為人們在社會上的行為,則重正確性,它們各有著不同的範疇,前者屬政治哲學(Political Philosophy),後者則屬倫理學(Ethics,又名道德哲學 Moral Philosophy),倫理學是哲學的基礎,而基於倫理學詮釋的公義亦是不同形式的公義之碁石,亦因此,了解公義在倫理學上的意義對那些欲深入且全面了解公義的人們是根本上的需要(fundamental)。公義是一個龐大的課題,本文目的只是嘗試說明建立在倫理學及自然科學基礎上有關公義及相關的道德理論!

全文一步一步由淺入深,讀者將會看到公義的歷史起源,在不同學科間的不同形相,在同一學科內所呈現的各種面貌,然而它們背後的理念竟也是息息相關、環環相扣,且攜手構築了一個跨學科、跨時空的宏大背景架構。

本文內容參考自各相關著作,書目繁多,恕未能一一盡列,然而有幾點仍需要強調,在建立哲學系統的架構上,以美國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  邁克爾·桑德爾(Michael J.Sandel)的著作 “Justice”,及他在哈佛以同名的十二堂公開講課作為主幹,邁克爾 以三種意識形態 ---- 自由主義、功利主義、道德直覺 ---- 為公義開啟了三扇門戶!本文亦嘗試以此來踏入公義這個巍峨殿堂,一窺那些歷史上人類智慧的結晶。在哲學史部分,特別是有關公義的起源、斯多葛派與基督教及自由主義的關係上,盡可能原意轉述自 羅素(Russell) 的諾貝爾得獎名作:西方哲學史(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而文內在自然科學部分有關公義與道德的論述,主要來自近代才發展起來的“演化心理學”(Evolutionary Psychology)及“演化倫理學”(Evolutional Ethics)。在上述幾個主軸上,融入了哲學上另一重要分支“形而上學”(Metaphysics),亦滲合了近代宗教上的一些嶄新觀點,更大膽地嵌入了社會科學的相關理論,借用西方哲學的平台,對公義嘗試作出比較細緻的探討。

本文所討論的範圍雖只欲聚焦於哲學上的“倫理學”,但是文內有關公義的論述牽涉到社會和法制的關係,因此也必然涉獵到哲學上的另一重要分支 ---- 以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為代表的政治哲學,然亦因倫理學及政治哲學在其本身的範疇內對公義有著不盡相同的說明,兩者的原則更不能混為一談,是以本文盡量嘗試不涉及政治哲學有關的“分配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文中理念亦不參考傳統宗教有關公義的論述,也由於“演化心理學”的理論建基於 “達爾文”(C.R.Darwin)的“演化論”(Theory of Evolution),因此亦無可避免地與建構基督教基礎教義的“創造論”(Creationism 又名神創論)產生了的衝突,因而必然不為基督教的保守派或基要派(Fundamentalist)所容,尚幸的是,上世紀中期以天主教為首的西方宗教界多持開放的態度,像物理學上的“大爆炸論”(The Theory of Big Bang)及“演化論”等等與“創世紀”(Genesis)內容相悖的科學理論,其價值亦得到當時教宗 聖若望保祿二世(Saint John Paul II)的親口“肯定”,部分開明的宗教人仕更把其觀點融入天主教理念中,併科學入宗教,成就了兩個由教廷支持的嶄新理論:“特殊創造論”(Special Creationism)和本文亦有其影子的“神導演化論”(Theistic Evolution)!相信文內的觀點跟近代開明的宗教觀念應不會有所抵觸。而持保守宗教思想者若能抱著開明的態度;用“理性”替代“感覺”;以“了解”取代“貶斥”,據此來探討一個竟可瞬間顛覆了傳統生物學界;自然科學史上被視為其重要性可與“相對論”齊名的理論 ---- “演化論”!相信本文亦具一些參考的價值。

正如 邁克爾·桑德爾 所言:[ 論及公義無可避免涉及道德 ]。公義與道德也普遍被認為是人類在社會上有關行為的價值觀及相關律則,但是兩者在本質上有著分岐,一般上,公義從“理”(理性),道德從“心”(良知),公義精神不能乏“公平”(fairness),道德行為必需有“利他”(altruism),公義可以只因個別情況而轉化,道德則只會隨時間與地域而變遷,“公義的”不必然就是“道德的”,如殺人是不對的,可是對謀殺犯執行死刑呢?這種以眼還眼的傳統刑罰模式,絕對符合公平原則,從前不少人更視它為公義的體現,可是現今卻被視為不人道,而癈除死刑就更被視為道德文明的像徵。事實上,公義與道德就像一棵千年連理樹,由人類文化啟蒙之始到現在還是在糾纏不清,在古時它們被視為一種從屬關係,公義有著最高的價值,代表人物如 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 等,近代不少學者們視它們為二種平行的思想體系,又或視它們為一個體系兩種不同的表述,代表人物如 邊沁、約翰.羅爾斯 等,但是亦有哲學家把道德完全獨立置於公義(正確行為)之外,視它們為一種獨立共生的(symbiotic)關係,如 伊曼努爾·康德。本文對此在概念上比較接近古典學派,視道德為公義不可或缺的一個元素,會以前、後兩部份來分開論述。

本文前半部論“公義”,後半部論“道德”,縱貫全文嘗試以一種立體的視角,由廣到深, 以不同的角度與不同的層次,重新理順它們的脈絡,並展示那曖昧的關係。

以下所提及的四個例子全屬真實,力圖客觀分析,目的只是作為對相關論述的說明,當中不應被視為帶有政治性的價值取向。

<故事一>  美國特種部隊在阿富汗的事件:2005年6月底,在美國歒對的阿富汗庫納爾省山區,美國海豹突擊隊上尉 Michael Murphy 所領導的一次四人先發偵輯和監視小隊,孤身犯險地執行著危險的任務,不幸他們在半路上遇到二名當地的牧羊人跟小孩,  Michael 知道若放了這二人可能會去告密,從而極大地危害著自己及隊員的生命安全。餘下的選擇只有殺或不殺死這牧人及小孩。若是你,殺還是不殺?

<故事二>  英國海難事件:                                19世紀未英國發生了一宗海難事件,幸存者在一艘救生艇上漂流多天,艇上四名海員已到瀕臨餓死邊緣,結果其中三人同意並殺死一個瀕死的海員以其肉充飢求生,幸運的是不久這三人被其他船隻救起,不幸的是那死去的海員可能根本不需被犧牲!這三個海員的事件在當時英國引起了在道德上的極大的爭議,為了三個人的生存而去殺死一個瀕死之人是否“不道德”?你認同這三名海員的做法嗎?你認為他們最終的命運將會如何?

<故事三>  香港沙士疫期的事件:              2003年在香港一個因其親人感染了沙士的市民亦懷疑感染了沙士,政府因尊重他的“自由權利”而只“勸告”而不是“強制”他接受隔離觀察,若果他選擇了不進入隔離中心,又若果因此感染大量市民而造成不少人命傷亡,那便是為了尊重個人的自由權利而傷害了社會多數的人,那麼!公義又有什麼意義呢?你認為政府的決定是否洽當?你認為這市民的選擇將會是如何?

<故事四>  香港的大型民主運動: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簡稱“人大”)落實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簡稱“香港特首”)普選及2020年的立法會全體議員普選,所謂的雙普選模式及時間表,這是香港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民主制度!可是特首普選模式中的提名委員會(簡稱“提委會”)機制仍引起部分社會人士不滿,被批評為是一個不民主的提名機關,繼而引發一個以“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另一名稱為“非暴力抵抗” Nonviolent Resistance)為號召的大型民主運動:“佔領中環”(又稱“雨傘運動”),看看民運人士那些頗高的訴求:

(1) 撤回<人大>有關香港特首普選模式的決定。
(2) <人大>需重新落實香港特首普選模式,並且必須包括本來不在<基本法>(香港憲法)內的“公民提名”,或沒有篩選或不合理篩選的所謂“真普選”。
(3) 在任的香港特首下台。

運動始於羣眾上街遊行,高峰期宣稱人數超越十萬,目的是以群眾力量迫令政府就範。開始時民運人士即衝擊了政府總部外的警方防線,其後更與警方及反對的市民發生數次街頭衝突,雖然一度違反了公民抗命的第一大宗旨:“非暴力”(相關法律個案其後在法官的判詞中被定性為“暴力”),然而大部分時間也是處於和平靜坐,且其宣稱的崇高理想確有著很強的道德號召力,因此亦得到不少市民支持。可是發展下來,大量民運人士佔領了旅遊及商業中心,漸漸偏離了公民抗命的正軌([ 不能過度影響民眾生活或社會法治的原則 ] ~ 羅爾斯 正義論 第六章。據此原則,當時法庭在批出臨時禁制令時在相關判詞中指出該運動不能稱之為"公民抗命"),而政府與民運人士雙方亦各不讓步,做成局面僵持了七十九天!期間嚴重影響了佔領區的交通運輸、商店營生、居民生活!更甚者的是,有計畫的大規模蓄意違法行為,開始衍生了對法律制度及執法人員的藐視心態!而後期行動更升級為衝擊政府總部,破壞了部分建築設施。宏觀來說,運動衝擊著香港的整體經濟 、法治精神、加深社會撕裂,其負面影響力在運動結束後仍不斷散發著,可是運動始終未能達成任何成果。在民情上,因民運人士的訴求頗高,立場強硬,一步不讓,所以普遍被認為是個“不可能的任務”,加上運動嚴重騷擾著市民的生活,因此不被大多數香港市民接受(在運動期間任何時間內的綜合民調指出,市民對這運動是反對多於支持,運動結束後的一個民調更得出,反對與支持的比率為 76:24)!可是民運人士當時仍堅稱:盡管民調對民運人士不利,可是市民遲早會醒覺!盡管市民要作出犧牲,可是只有犧牲才有收獲!盡管運動成功機會不大,可是只有嘗試才能成功!盡管運動對社會作出了傷害,可是責任不在民運人士,並强調傷害只是短暫性的,一切是為了整體更長遠更大的利益(for the greater good)!一切是為了“公義”!

你認為,是否只要有良好的理念,就可不顧惡劣的後果?是否只要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就可莫視少眾的權利?運動的影響對整體香港市民是否正面?對自由權被侵犯的居民是否公平?而最重要的是,一個宣稱全為了市民卻始終失去民心的民主運動,是否還能稱為: 公義?......

《論公義》
http://justicedebate2.blogspot.hk/?m=1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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