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
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
[第十三章] 公義形態之二:功利主義正義觀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也被稱為“效益主義”,開山立派者主要為 休謨(David Hume)、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功利主義當中因有著的"功利"二字而常常被人誤解為那種利己主義,其實功利主義中的"功利"並不是指個人的利益,因它參考的對象不單是行為的那個人,而是行為所影響的每一個人,"功利"這二個字如被翻譯成“公利”(公共利益)可能更為貼切些。
功利主義理論建基於簡單的邏輯:[若一種行為的結果符合最多人、最長遠及最大的快樂剩值(快樂減去痛苦),則這種行為便是“正確的行為”(公義),反之是“不正確的行為”(不公義)了!]當中不考慮該行為背後的動機或意圖,因此功利主義亦是一種"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m)。總括來說,功利主義是以大眾幸福來斷是非!以社會利益來“論公義”!
功利主義不能說是跟浪漫主義格格不入,應說是完全對立!功利主義者大多是現實主義者,認為政治決定與道德判斷可完全建立在証據與理性的計算上,相當重視結果上的計算與預期,計算最多的人、計算最大的利益、預期甚麼的好處、預期甚麼的害處,否定不在預期內(偶然)的結果所產生的價值,譬如,有劫匪在行劫時碰巧殺了個正準備放置炸彈的恐怖份子,雖然劫匪這行為可能偶然救了不少性命,但就不能稱為公義或道德的行為了!在一般概念上,純粹“偶然”的後果與其先導行為沒有“或然”或“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不能為行為附上任何價值,不論是正面價值或負面價值,其通則也幾乎適用於所有行為主義。
《 題外話:功利主義大致上也跟早於二千年前我國的思想大家[墨子]對公義的解釋基本是一致的, [墨子貴義篇---墨子曰:「凡言凡動,利於天鬼百姓者為之;凡言凡動,害於天鬼百姓者舍之 」 看喇!我國的 墨子也是“功利主義”的鼻祖呢! 》
功利主義與自由主義所強調的價值在表面看來似格格不入,可是它們實有著深層次的關係,只要想想,既然自由主義強調“人”有應得的權利,那麼社會“大眾”就當有著“最大”的權利了!..... 密爾 指出:[ 社會由個人組成,因此個人最大的幸福構成了社會最大的幸福 ]。若追本溯源,功利主義大概是來源於 亞里士多德 那一切以城邦利益為先的城邦主義吧!阿氏城邦論的大意是:[ 城邦的功用是為了最多的市民創造最大的快樂 ],當中就指出公義應是為了社會大眾最大的利益(或快樂)而服務,這種思想得到近代自然科學界的普遍支持,尤其是“達爾文主義”學派,因從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公義是從人類的生存史及社會發展史裏演化而來的,說穿了公義只是人類社會進化過程中的產品,是團結社會的必需的工具,所以其功用是帶給人類族群長遠及最大的利益是無庸置疑的了!(“社會達爾文主義”就也是由此理念衍生而來的產物)。現代的功利主義與 亞里士多德 的經典主義的主要分岐在於,阿里士多德 把快樂與美德綑綁在一起,他認為真正的快樂需建基在美德上,但是古典主義中有關美德的主觀價值,並不完全為現代理性主義所強調客觀價值所理解,更與現代社會相當重視的人權觀念有著本質上的矛盾,而人權卻是現代功利主義的一個重要的元素。
功利主義在計算上,大眾的快樂或社會的利益被視為唯一的"目的",“人”與“社會”可被視作分子與分母的關係,其結果可以作理性的客觀計算(快樂雖然是主觀的感覺,但是一些功利主義者仍曾嘗試作客觀量化,並把“痛苦”換算成“負快樂”來計算),準則比較容易確立,不但被哲學家歡迎,同時亦受到政治家、社會學家甚至是法學家所喜愛。十八世紀末正值西方工業革命的萌芽期,資本主義乘勢在這個歷史轉折點上站穩了陣腳,功利主義就在這個背景下登上了西方世界在政治及經濟上的主舞台!無怪乎直至 羅爾斯 的“正義論”出現前!功利主義在近代西方的施政理念上可獨領風騷越百年!
現在試以本文開首“香港的大型民主運動 ---- 佔領中環”的例子來說明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為了增加民主訴求的籌碼,民運人士廣泛地損害了不少人的權益,對社會造了明顯的傷害,但他們辯稱:“ 犧牲短暫的利益是為了追求更大更長遠的利益!” 而功利主義確是以社會的整體及長遠利益為優先考慮,我們就嘗試以“成功機會”、“預期效益”及“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看這個名為佔領中環的社會運動是否符合功利主義的要求。
(一) 成功機會:
民運人仕所要求的條件極高,且一步不讓,他們的信心究竟來自那裏?現在嘗試以[法]、[理]、[情]三方面來分析:
[法]:香港<基本法>有關普選模式,當中就不包括民運人士所要求的“無篩選式選舉”或“公民提名”(當時被他們稱為“真普選”),而<基本法>是在長時間下經廣泛諮詢及廣泛認同下制定,在香港的地位形同憲法,因此民運人士所要求的選舉模式在[法律]上明顯找不著任何理據支持,而政改中被民運人士批評的“提名委員會”又確是基本法中申明的普選前題,國際上亦普遍認同香港政改需依從<基本法>。..... 在<國際法>上,民運人士所爭取的普選模式,宣稱是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普選的條款<25b>,並稱此條款為國際標準的普選模式,可是條文<25b>在香港並沒有法定地位,因中國並不是<公約>的締約國,相似情況還有英、美這等大國,英、美雖是締約國,可是在當年簽定<公約>時就把條文<25b>“保留”!!!締約國是有權按本身國家的實際情況把不適合的條文保留暫不執行的,看!就連英、美這等有著數百年民主選舉歷史的大國也不承認條文<25b>的法定地位!
[理]:從一開始,民運人士即指責中央(中國)政府剝奪了香港人擁有的民主權利,可是事實上,香港在回歸前只是一塊完全沒有民主體制的英屬殖民地,在回歸中國後才開展民主進程,到了今天,立法會已有著在英治時期絕不敢奢望的民選議席:一半來自地區直選,另一半來自功能組別!同時亦已確立了行政首長及立法會全體議席來自普選(雙普選)的進程及時間表,香港民主改革的長促進展是無數人努力的成果,更是符合“大多數”人的期望,實在沒有無視已有民主進程的[理由],更沒有全盤否定政改不可的[理據]。在另一方面,民運人仕指責基本法中的普選模式不符合國際標準!讓人摸不著頭腦的是,基本法頒布前五年資詢期開始到頒布後二十四年共三十年間,“普選的國際標準”這題目在香港或在國際社會上從未被提出作較嚴肅的討論!更遑論曾提及相關的質疑與訴求,更有趣的是,對於這個在佔中前才突然在香港橫空出世的選擧標準,推動者民運人士自己也未能提出一套國際認同的具體模式,盡管曾嘗試為上文提及的<公約>條文25b戴上國際標準的冠冕,並以此為他們提出的“公民提名”作背書,可是事實上<公約>條文25b在香港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更甚者是,正如<公約>本身的導言指出,<公約>條文只是些“可保留的指導原則”(如英、美等國就選擇了“保留”)!並不是一種標準,而國際上亦從未能據條文25b導出任何具體的標準模式!畢竟全球二百多個國家(聯合國成員國就已有一百九十三個)各有不同的選舉制度,實難言有一套統一而又具體的標準模式,譬如民運人士極力爭取那個不在基本法內的"公民提名",在全球法定認許的國家或地區也只有約三十個!且大多是在一些落後地區的發展中國家!盡管在政治較為成熟的國家或地區如南韓及台灣等,在政黨壟斷的政治傳統下,公民提名只淪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民主擺設,歷屆總統大選時連個影子也不曾見!試問一個這樣冷門的選舉模式又怎能稱為國際標準?..... 凡此種種原因,香港政改本就沒有非公民提名不可的[理由],亦沒有不符國際標準的[理據]。
[情]:民運人士所要求的是:“撤回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 人大常委 ---- 的已有決定!並需落實<基本法>中不包括的選舉方式!” 客觀地去看,佔中本質是以違法及帶有暴力的手段來要脅中央最高立法機關,考慮到如中央政府對此種要脅屈從,不單只需要徹回人大決議,更要被迫修改基本法來迎合民運人士要求,國家的威信自是受到嚴重打擊,對國外那些日趨積極干擾中國內政的外國勢力來說,這固然是個千載難逢的機會,對國內那些主張分離主義或反政府的極端分子,更是一種極大鼓舞,不難想像可能因此而引起十三億人口的社會動盪,這不單是中國及香港也無法承擔的後果!更會是視中國為敵的外國勢力所樂見,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絕不能妥協的國策,社會動盪更是絕不容發生的[國情] ..... 。回頭看看我們香港本身的[民情],由始至終民運人士的要求被大部分香港人認為是一種“不必要的強求”,因此亦以反對這個擾民的運動為主流。
當時背後勢力曾嘗試把運動推上“大形暴亂”的極端狀況,但在[法]、[理]、[情]也欠奉下,加上香港市民仍然生活在自由、繁榮、公義及相對民主(與往惜比較)的環境下,市民對嚴重滋擾民生的運動當然不會支持,中央政府更不會退讓,成功的機會接近為零!
《補充 : 欲了解當時有關詳情,可參考:真普選,大騙局! http://justicedebate.blogspot.com/2015/06/blog-post.html》
(二) 預期效益:
當時香港的民主政制正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改革,民運人士卻要求摒棄 “循序漸進”而“一步到位”,只是在已有進度中加快步伐,沒有明顯的實際效益,而最為重要的是,歷史上有著良好效果的民主政制,也多是經歷數百年漸進式演化而來,而那種一蹴即就的、不是在當地據國情民風而自然演化的“強殖式”民主,所引起的政治及經濟動蕩的例子比比皆是(可參考2000年初阿拉伯之春後 ---- 以公民抗命為名所推動的顏色革命,“賽爾維亞”、“格魯吉亞”、“烏克蘭”、“吉爾吉斯坦”、“利比亞”等國內混亂的情況)。在另一方面,即管是民運人士所景仰的英、美式民主,也只是些間接選舉,在某程度上也全是財閥壟斷式的寡頭政治,普通公民們的最後選擇只是來自兩大政黨的篩選,說穿了也只是有錢人的“篩選”遊戲吧了!
(三) 社會成本:
社會所付出的成本極高,市民生活被嚴重打亂、大量個人自由權被明顯侵犯、社會經濟受到極大傷害、法治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社會更被徹底撕裂,而以上種種影響更是廣泛且深遠的,況且這些也只是當時的實況,若真的要達成民運人士的目標,還不知再要付出多少倍的代價了!
極高的成本、幾乎沒有成功的機會、相當存疑的效益,只要能稍為以理性分析,當中不論只直接參考行為的結果,或參考行為背後所遵循的原則(被稱為“間接功利主義”或“原則功利主義”),結果也只會得出一個唯一的答案:“他們的行為無論在任何尺度上衡量,對社會只會是害多於利”。若回到 邊沁 的“經典”功利主義以“快樂”及“痛苦”作為衡量的基數,則情況還會變得更為明顯,我們可從由始至終運動得不到大部分市民支持,後期更是超過八成人反對抗爭者繼續霸佔路面的事實而得出一個結論:抗爭者給與大部分市民的並不是快樂,而是痛苦了!
據此種種原因,這運動自然不為功利主義者所認同!
前述有關自由主義結尾時曾擧出兩個法律上的觀點 ---- 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的觀點 ---- 來否定香港公民抗命的正當性,在這裏仍想擧出在運動未期的另一個法庭個案作為這個例子的謝幕吧!高院法官 潘兆初 批出針對抗爭運動的臨時禁制令時提到:[ 不同意「佔領中環」運動是公民抗命,運動規模龐大又持續多日,影響很多人,存在演變成騷亂的實質風險,無論背後有多麼高尚的原因,都不可視之為公民抗命。] 這明顯是以功利主義的觀點來間接判定這個運動的不公義性了!
自由主義認為人有不被侵犯的權利,在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社會也有其不被破壞的權利,且一般認為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所以民運人士的行為當然是不正確及對社會不公平!同樣當然也是不公義了!
又以開首“英國海難事件”來論述功利主義的觀點,三個瀕死的海員為了生存而殺死一個亦是瀕死的海員充饑,則那三個海員的行為可能是正確的了!因犧牲一個人而能讓三個人活下來,看來確有著強而有力的說服力,但是前題需是別無他法;非要這樣做不可!
從功利主義的角度,若衡量行為對社會的“利與害”未能得出明確結論時,可參照大多數人的意見為標準,畢竟功利主義是以大多數人的快樂為依歸,以過半數作為決定雖有缺點,但也是符合民主社會的精神!
好了!現在公義也可量化也可數人頭,也就有了一個清晰的準則了,那就解決了全部的問題嗎?答案可惜仍是否定的!因為這種在輕視美德下以社會利益為先的觀點,忽視了少數人的權益,它的概念不完整,不足以充分建構一套完整的正義觀,正如本文開始所述的“英國海難的真實故事”,這是少數權益被忽視的悲哀,也是少數服從多數常存的問題,如民主社會的政策往往傾斜於多數的窮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了。
《論公義》
http://justicedebate2.blogspot.hk/?m=1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