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十七):道德觀與正義觀的異同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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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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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道德與公義在觀念上的異同:

[ In a sense we have two brains,two minds---and two different kinds of intelligence:rational and emotional.] ~  Daniel Goleman
[ 從某種義意上,我們有兩個腦袋,兩面思維與兩種不同的智力:理性的 與 感性的。] ~ 丹尼爾·高爾曼

[ 直覺主義不從個人或群體的得失思考問題,而是通過對自身的反思來達到一些基本的原則,這些基本的原則是至高無上的 ] 上述 羅爾斯 對直覺主義的說明已是點出了道德與公義在本質上的分岐,正如 羅爾斯 指出,道德只是直覺主義,是一種不對得失思考,只是通過自身反思而來的感覺所作的價值判斷,是非理性的主觀判斷。而普遍被用來說明正義觀的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則剛剛相反,它們所思考的焦點正正就是個人或群體的得失,通過理性的分析達至客觀的判斷,是一種客觀主義,因此也往往無法解釋直覺主義的價值觀!有趣是,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這兩種以得失作價值判斷的客觀主義,畢竟也是衍生自內心的主觀直覺,那就是類似“道德心”的“公義心”,即是那種“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忿忿不平之心了!(第六章 公義源起)!那麼,公義應被視為一種主觀心態,還是一套客觀形態呢?

答案是,公義既主觀又客觀!這視乎站在什麼角度來看。我們知道,“公義心”雖是一種主觀心理反應,可是它不是一種行為,而在近代由其衍生而來的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皆是以行為作為準則,且客觀清晰又易於掌握,以至易落入相對主義的“公義心”才被大多近代哲學家忽略,這也是自十七世紀“理性主義”抬頭以來,非理性的各種意識形態備受冷落的普遍現象,可是 羅爾斯 卻把它從沉睡中喚醒了!他把“公義心”分離於由它衍生而來的、可客觀觀察的行為形態之外,並納入了同為直覺主義的道德範圍之內,因此在他的理論體系內,正義觀也是道德觀!這種公義道德綜合觀在社會上及哲學界上相當普遍,其實公義當可分解為心態與行為兩個形態,因公義心態跟道德心態同是直覺及感性的,所以可歸為同一類的“主觀形態”,而公義行為因可完全以理性來加以詮釋,所以屬“客觀形態”,顯而易見的是,公義與道德的分界線,就是主觀與客觀的分界線了!

本文視道德為公義的形態之一,全因“道德心”亦包含了“公義心” --- 公義的主觀形態!因此,道德可被視為公義的主觀形態,甚至公義被視為道德的客觀形態亦無不可,或又可大胆地這樣的假設,在哲學意義上,公義與道德本來是有關行為準則的一個本體,只是它們被分別以客觀及主觀兩種形態區分成兩個主體,並被冠以不同的詞彙,導出不同的原則。總而然之,作為一種意識形態,公義是客觀的,道德是主觀的,只要我們緊握著這個根本的概念就錯不了

接下來,本文嘗試配合自然科學的觀點來說明這些原則,當中的分岐,以及其來龍去脈。

《 補充:要留意之處是,公義心與道德心各有起源,公義心來自平衡,道德心源於愛心,理解它們的起源有助理解它們的本質 》

在大眾的觀念上,道德的行為就是“利他的”(altruistic)行為,若行為損害了社會的利益,盡管只是亂棄癈紙這等小事也被視為不道德,但這又是否跟“功利主義”的概念重疊了?因它們的概念也是行為需要向社會負責。在另一方面,道德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不能有損他人權利,這又跟“自由主義”那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的概念重疊吧!而最讓人們困惑的是道德和公義也都是“正確行為”的意思,那更是等同的概念,若它們的概念真的是完全重疊,即代表它們對行為的審視角度完全一致,那公義便可定義為合乎道德的行為吧!而近代的哲學家不論是自由主義學者或是功利主義學說者,不少也認為正確的行為便是道德的行為,把公義與道德視為相同或平行的行為標準,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在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了!因它們的主要分別不在於橫切面而是縱切面,也許我們先來看看公義與道德在一些情況下的衝突來了解它們的分歧吧!現在我們明白到,道德觀念是人類經歷數百萬年為了生存而進化生成的結晶品,再經數千年文化及宗教的洗煉,可以說是很全面的行為標準,那就應該是最可靠的吧!但是可惜這種標準未必一定符合現代人類社會的利益,問題出在於人類的生物進化速度跟不上文化發展的步伐,而文化發展也遠落後於科技文明的躍進 ,人類文明的急速飛舞,只有讓道德演化的步伐瞠乎其後!道德觀念是種族團結的必要手段,其存在固然對人類提供了最大的裨益,但是其演化的速度卻不能配合時代的變遷,因此在社會上往往與近代發展而起來的價值觀發生衝突,較為顯著的例子如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s)的研發,雖明顯對人類的福祉有著無窮的潛力,但仍處處碰著銅牆鐵壁!又如安樂死(euthanasia),對“個人”及“社會”也是利大於弊,但亦是為世所不容!這全是因為它們觸動了道德聖域上一處絕不能觸及的禁地:人為終止他人的生命!多大的好處也不及道德大啊!我們由此可見曾是物種賴以生存的利器,亦會成為未來前進的絆腳石!

從以上例子我們發現,當利用“功利主義”及“自由主義”考量“應該的”行為時,大部分可用理性的思維,前者涉及較複雜的計算,後者只涉及簡單的權利原則。若兩者同時被考慮,那就需要有著平衡個人與社會權益的計算了!在計算中我們不難找出其原因及理據,公義這種平衡的概念,在自然科學上可解釋為群體動物演化的結果,在哲學上則可追溯到古時那個宇宙正義觀:“公義就是平衡” ,也因對平衡的掂量離不開計算的關係,所以近代有關公義的論說趨向理性主義自是理所當然了。而“道德”是一種“直覺主義”,“應該的”行為根本沒需要去考量,也不能去計算,因它只是一種自發性心理反應 ---- 直覺,發生自潛意識的層次,不屬於理性層面,也不一定有著利害關係,其因由及理據便顯得比較脆弱,譬如上文提到的亂掉垃圾,我們所以認為這是不道德的,是否真的因為像功利主義者般,計算著亂掉垃圾對環境有多大的負面影響?還是只因簡單地出於厭惡亂掉垃圾這種心理直覺?從中可看出,公義與道德盡管在相同的覆蓋面下,也會存在著不同的原因,與及迴異的意義!

基於我們有著不只一個的腦袋,所以在腦中不同部位的腦神經活動產生不同的意識層面,再加上前述因演化步伐的差異所引致客觀與主觀概念的不協調,做成了不一樣的覆蓋面,不相同的審視角度,因此對同一件事情便可能有著迴異的價值觀吧!我們知道公義即是“正確的行為”, 可以這樣看,若以“個人權益及社會權益”來判斷“正確的行為”是“人”定下的準則,那麼以“道德”來判定“正確的行為”便是“上天”定下的準則了!也就是說“道德”與“正確的行為”沒有必然的關係!因此我們日常也會碰著一些情況是“道德而不正確的行為”,或“不道德而正確的行為”吧!

這裏以本文首的那個“美國特種部隊的真實故事”為例子吧!Michael 與其隊友在敵區執行隱蔽危險任務時遇到兩個平民,殺與不殺那牧人與孩子,也就成為了隊員安全與道德兩難全的決定,Michael 與其三個隊員用投票來決定,結果是...... 等等!!或許嘗試讓我們代海豹隊員作決定吧!在決定前需考慮不同因素,首先是眾人的利益也即是人數的計算,殺二人換來多人的性命,以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這一定是“正確的行為”了。其次是以自由主義的人權角度來看,因牧人及小孩也有不可剝奪的生存權利!殺了他們像是一個“不正確的行為”吧!殺與不殺?還是不能作決定吧!不急!我們再看看下面較深入的兩種分析:

(一) 自然界存在著一個普遍現象:“事件在極端異常情況下其相關之條件及規律(準則)失效”。如果這現象也是一條法則,那麼這法則可解釋我們的一些異常的行為,公義是人在心中的價值觀,套用“存在主義”的觀點,生命的存在是一切個人價值之基礎,要活著才有價值,人若是死了!公義對於此人便產生不了什任何價值!人越接近死亡就越是極端異常的情況,“正確行為”的有關準則便越接近失效,像自衛殺人可以是無罪,這也是我們常聽說的:“人都快要死了,還談什麼公義呢!”。

(二) 族群觀念:以生物學觀點來看,若族群內公義的存在是為了有利於其族群的生存及延續,那麼其公義的準則必不適用於正在威脅其族群生存的“歒對”族群之上! 這就解釋了為何在戰場上殺敵還可能被稱為美德了!  

參考了以上兩個分析,當知當時人權的準則未必適用在那種情況下的牧人及那孩子身上(當然在生命未受威脅的一般情況下,敵人的人權也應受尊重)。簡單說那時牧人及那孩子的人權甚至“生存權”,在海豹隊員生命受到嚴重威脅下可被忽略!那總的來說殺人就是“正確的行為”了!而這就正是“不道德而正確的行為”吧!你同意嗎........?

若你同意,這是因為你服從上面所述的“理性”價值觀,若不同意,是你服從自己心中的“感性”道德觀,那麼海豹隊員呢.......?

回說他們的投票結果吧!即使知道這些人極可能會去告密,但結果仍是遵循心裏的道德觀放了他們,其後四名海豹突擊隊員真的因此而遭遇人數超過其隊員數十倍的塔利班分子圍攻,連同前去救援的美軍士兵中共有二十人,最終僅一人存活!Michael 雖然倖免於難,卻因做了這個“道德而不正確的行為”的決定,導致十九個隊員犧牲!“真是一個悔恨終生的決定!” : 劫後餘生的 Michael 回顧這事件後感嘆地說。

道德原則來自不能觀察的主觀感覺,公義原則來自可觀察的客觀事實,兩種不同的思維層次造成不同的價值覆蓋面,導致了對事物有著不同的價值判斷,但這無損道德在公義中的價值,更因它有著獨特的參考角度而造就了其在公義中獨有的地位。

《補充 : 上文的行為律則在極端情況下的異常現象 : 美國著名物理學家 約翰·惠勒(John Archibald Wheeler)提出,若要知道一個理論的弱點,只需要把這個理論推至極處。的確是,看看經典物理學的聖典牛頓力學,它也無法完全有效描述在極大的尺度上(宇宙星體)和極小的尺度上(構成物質的基本粒子)的物體行為規律,還需要以相對論及量子力學來補充。在要求極嚴謹的物理學已如是,更遑論我們的行為律則吧!因此在絕大部分的極端例子是不適用於一般的普通情況,當然更不可能以此來攻擊一些普世準則,可惜的是,現實上往往有不少別有用心之人以此來愚弄人心! 誤導人們走上偏激之途!》

《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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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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