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三):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正義觀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

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

[第三章] 社會與法制上的公義(1):盧稄 “社會契約論”的正義觀

[ For a successful revolution it is not enough that there is discontent. What is required is a profound and thorough conviction of the justic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rights ] ~  B. R. Ambedkar
[ 一個成功的革命不單只是基於對社會的不滿,更重要的是,需要對公義、政治權利及社會權利的需要和重要性有著充分及深刻的信念 ] ~ 博希姆勞·安貝德卡爾   政治家,律師,印度憲法之父

[ An honest man nearly always thinks justly ] ~ Rousseau
[ 一個正直的人,思想往往離不開正義 ] ~ 盧梭

盧梭(Rousseau),這個法國浪漫派思想家,有著讓人羨慕的名聲,使人驚訝的頭腦,讓人折服的學識,使人迷惑的魅力,更有著讓人為之 ..... 側目的私生活!!!無論如何,他成名後光芒四射,所到之處必是萬眾焦點,出席場合皆成貴族們的寵兒!他的顯赫名聲絕對是來自他自己的不凡成就。在學術上,他對有關自由的論述與及人民權利的重新演譯最為出類拔粹,對當時正值啟蒙運動間處於迷失方向的西方來說,盧梭 的思想無疑就如迷霧中的一盞明燈、荒漠中的一闕甘泉,對當時的西方社會確有無與倫比的影響力!無怪乎歷史學家皆認同,1789年法國大革命實與他的思想有著不可切割的關係!而 盧梭 在學術上及思想上的巔峰之作無疑就是他的"社會契約論"!簡稱社契論。

社契論:[ 法律就是為人們套上枷鎖 ], 那麼,我們為什麼要守法?...... 這問題像是有點不靠普吧!誰人不視守法為理所當然?這當然不獨是出於對違法後果的懼怕!它更是出於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可是,當中又有多少人曾對理所當然的社會責任提出過疑問? ..... 幸運的是,哲學界中還真有一些人努力不懈地為這個疑問尋找著答案,他們是 洛克(John locke)、盧梭、 康德,及 羅爾斯 等等!全是哲學界中的泰山北斗,社契論的中流砥柱。

首先看看 洛克 怎樣解釋社會契約與公義間的關係:[ 公義,來自履行社會契約的義務!] ....怎麼覺得 洛克 有點敷衍了事!尚幸有個 盧梭 作出補充:[ 當正直的人對所有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卻沒有人對他遵守時,正義的法則就只不過造成了壞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罷了。因此,就需要有約定(Agreement)和律法(Law)來把權利(Right)與義務(Obligation)結合在一起,並使正義能符合於它的目的 ] ,他在社契論中有進一步的解釋:[ 公民生活在社會中就是把本身的全部權力轉讓與社會,置本身及所有力量於“總意志”(General Will)的最高指導之下,社會則運用所有的力量保護每一個公民 ](注:“總意志”又名“公共意志”或“公意”,是社會上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共同意願,一般卻被誤解為社會上大多數人的意志,這當中實有分別,本文在較後的章節有較清晰的論述)。簡單講就是:“公民放棄本身全部的自然權力、自然自由來換取社會賦與的權力、自由與保障”..... 這情況就需要以約定及律法來保障各方權益。盧梭 認為作為“主權者”(Sovereign,統治者、政府)應代表著“總意志”(公意),並以約定為基礎制定一切律法!.... 當中重點是“約定”(agreement)!強調律法就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或社會上所有人互相間共同訂立的一份契約,所有訂契人皆處於平等的地位,權利與義務從而得到公平的分配,每一個自由公民受到社會契約的保障,同時亦受到社會契約的約束,既有權利從中得到利益,同時亦有義務履行相應的責任,大眾因它減少了不同價值觀的衝突,社會也因它才能保持著和諧的運作。

《補充:盧梭 所謂的律法包括了憲法、刑法、民法、習俗慣例,前三者是由立法機關所編制的“法律”,現今包括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習俗慣例就是我們稱為的“約定俗成”,是社會上人們通過互動間所產生的行為守則,它具備了歷史性及廣泛性意義,非常全面,因此被 盧梭 形容為真正憲法,而道德律便是一種最為普及與最為被貫徹執行的習俗慣例。》

約定(agreement)這個意義在“約定俗成”這句形容人們在社會中的習性及互動行為上十分容易理解,然而在法律的制定上又扮演了什麼的角色呢?盧梭 認為,若要人們心甘情願地去認同(agree)一系列管蓄自己的法律條文,那麼立法者就需要是自己受權的代理人,由民眾自己選出,那麼立法機關的權力便是源自民間,立法者這個角色只是代表了人民,人民遵守法律也是行使自己的意志,約定的意義就這樣成立了!而在這個意義下,因人民遵守法律也只是遵守自己的意願,因此人民雖處處生活在法律的枷鎖下也是自由的 .... 可是若缺乏了“民選”這個前設,法律成為了只是主權者單方面意志的結果,就無法滿足"約定" 的意義(約定的元素必須包括最少相方的意願),由此而來的法律條文就 “ * 缺乏必然的正當性" !而法律因缺乏了民意受權下也就成為了人民身上的枷鎖了!..... 在這個概念下現代民主制度的精神、代議政制的模式就形成了!現在看似非常普通的理念,在當時算是極具啟發性的思維!

(* 注:留意 "缺乏必然的正當性" 跟 "必然缺乏正當性” 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人類三千年文明歷史中,民選制度只存在了數百年間,歷史上非民選政府亦得民心者多不勝數,而由此而來的法制亦具備相當的正當性,因此,政府的正當性是來自民意,而非是單一的民選,民主制度是從文明歷史中演化而來,正如生物演化般在每個時段來說是好的但不是必然好的,更不會是最好的,是有需要的但也不是必需要的,不要相信外間一些過分誇張了民主意義的渲染。)

我們可以輕易看見,社會契約論在處理多元化價值觀上,用了契約的精神,不但把一些南轅北轍的觀念嵌成一塊,並且穩固了道德的崇高地位,確立了法律的無上權威,為道德與法律系統建構了自身不假外求的內建價值,從此把約制人們行為的權力由天上帶入世俗,把千餘年來的政治觀念由神授權威置換成了一份世俗契約,讓統治權的來源置於宗教及王權之外,把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懸殊的身分,一起改變成為立契人雙方平等的身分,可想而知,社契論對當時的神權與及王權有著多大的衝擊了!隨著社契論的出現,近代法律學也有了一個全新的探討方向!無怪乎社契論被譽為近代法律學的碁石!

盧梭 的社契論絕對是哲學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更是西方同期歷史時段中世上最具影響力的鉅著(沒有之一),單一部作品已改變了人類文化步伐的整個方向!有趣的是,普遍認為 盧梭 留給世人最重要的資產不是他的社契論中有關社會契約本身的學理價值,因社契論的概念是始於早他近二千年的 亞里士多德,正名的論述來自早他一個輩份的 洛克,盧梭 只是承先啓後者,他遺下最受人談論的財產是他對自由的創見,及作為對自由思想的啟蒙導引,他為自由的新世界開啟了一闕大門,承載著先賢遺寶,啟迪著後進思維,這才真正是他留下最具價值、最能發人深醒的智慧瑰寶!.....

[ 人類生而自由,卻處處活在枷鎖之中!] 這是人類生活的寫照,也正是 盧梭 在他的名著“社會契約論”的序幕名言,那麼人類是自由呢?還是處處受到朿縛呢?在前文中已簡述了一種盡管在法律的規範下亦無損自由意義的基本概念,可是 盧梭 真正對自由的論述是遠為深入且廣泛的,現在就聽聽他怎樣深入且又廣泛地談自由 ......

[ 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公義代替了本能 ],人類的自由自此亦分成了“自然自由”和“契約自由”兩大類......

“自然自由”,是一種無任何社會約朿,無任何社會責任,完全回歸自然狀態並有著絕對權力的自由,例如獅、虎、豹等等生活在荒野的野獸,不但沒有約朿,且有著向任何動物攻擊及掠奪任何食物的絕對權力,這實際上是一種建立在力量上的自由,本質上與公平互相抵觸。對自出生已伴隨著強烈社會性的人類來說,“自然自由”是否真正的自由?試想像如果你和你一家人,生存在野外或森林裏,由社會狀態回歸自然狀態雖像是自由自在,可是在沒有了社會法則下,就需要服從“弱肉強食”這個叢林法則了!那時你們的自由不單只全不被尊重,你們的生命更會隨時受到威脅,若“自然自由”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人們之間的關係也只會是互相勞役,甚至是互相殘殺!終日惶恐的自由那又怎算是自由?

盧梭 的答案當是否定的了!他認為人類是天生的政治(社會)動物,只有從社會中那種互助的狀態,生活在安全的環境下才可實踐自由,可是如要在社會上實踐自由,那就離不開一分社會契約了!

“契約自由”,就是我們日常生活在社會上所享有的一般自由,而社會上種種自由就必需要透過一份社會契約來保障各方利益(又名“政治自由”,盧梭 說人是政治動物,因政治是人們在互相合作及利益交換下的社會活動)。一份真正的社會契約必然清晰地安排了人們在社會上的權利與義務,在社會上就有著各種義務及各種規則來定義自由權的界域,確保自由權不會被濫用,簡單說,“契約自由”就是一種“約束的自由”!若社會上的自由缺乏了約束,就只會落得一個法紀無存、公義不彰的社會了!這是自由主義者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也正正是社契論可發揮其所長之處,社契論確能釐清了“契約自由”的疆界,說明了有關權利與義務間的關係,自由主義與社契論的關係是這麼的密切,因此在歷史上自由主義者也多是社契論者。

歷史上亦有不少思想家曾嘗試為“自由的界線”下定義,作為對自由主義影響最巨人物之一的 盧梭,在這艱辛的任務上就扮演了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了!在這裏暫時打住,首先有需要介紹社契論中有關自由的一個基本概念,我們顧然能接受一種約束的自由,可是不會接受在社會制度安排下的不對等的自由,沒有人會心甘情願地接受自己比他人擁有較少的自由吧!譬如上世紀中期的美國及南非,黑人被限制進入一些白人可隨便進入的公共場所,這種不對等自由的情況,相信一定沒有人會希望發生在自己身上了!據此,盧梭 提出了“契約自由”的一個基本前設:“平等”![ 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 ,這個概念必須要清晰被理解,因它對社契論以至後來的自由主義來說,是非常非常的重要。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而一份正當的契約卻必須建立在相方的自由意志之下,因此在不平等下所簽訂的契約便失去了正當性!試想一想歷史上所有戰後交戰國雙方所簽訂的條約,戰勝國與戰敗國雙方就是在不平等的位置上簽訂的!戰敗國在這種絕對不平等的位置上,自由意志當然受到極大的限制,那又怎會有真正的自由來爭取有利的條款?很可能甚至連不簽訂的自由也沒有吧!這就是為什麼國際上對不平等條約大多抱有一個否定的態度了![ 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 .... 不平等最可惡之處是,它在不知不覺間把自由侵蝕掉 ....!而主權者亦有責任提供一個盡可能公平的社會環境,讓公民自由地追尋自己的利益。盧梭 這概念在無意間點出了自由主義後來發展出的兩個核心價值:“自由與平等”!

而自由的界線則很大程度上反影在公民與社會的關係裏,對此中的解釋,盧梭 用了一個極簡潔的分數式來作譬喻:“公民 / 社會 ” ,[ 公民只不過是一個分數的單位(分子),依賴著分母,它的價值在於他及其總體,即同整個社會的關係 ] ,公民在社會中所享有的自由,就是“契約自由”,“契約自由”作為社契論的一個重要概念,其相關權利與義務自是生成自以人權與社會權為奠基的一份社會契約,盧梭 指出個人權利不能大於社會權利,社會權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彊界!在實踐上,社會必需具備著各種律法來約束那些意圖越界的行為!由此,公民在社會上行使自由權時就需要同時遵守法律及履行義務,若“主權者”同時亦能履行它的義務,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社會,那麼社會公義才可得以實踐 ..... [ 公義,來自履行社會契約的義務!] ~ 洛克。另外,“契約自由”雖然是伴隨了各種約束人們行為的責任,但也確實是為每人換來了社會的保障與權利,因此這些責任盡管不一定每人也願意承擔...[ 也必須被強迫承擔!],這便是 盧梭 所說的“被迫的自由”了!

《 補充:盧梭 認為社會權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彊界!這觀點與古典主義相似,卻跟現代自由主義分岐,自由主義者相當強調“整體權利不應高於個人權利”。而另一重要分岐是“意志”!盧梭 認為公共意志(總意志)是無誤的,有著最高的指導地位,個人意志在公共意志下沒有什麼位置,這觀點自然受到極重視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者批評。盧梭 作為一個自由主義的啟蒙導師,卻往往不被自由主義者認同是同路人!二十世紀著名的俄國自由主義思想家 以賽亞.柏林 更稱 盧梭 為:“自由的最危險的敵人”!..... 有關自由主義會在第十二章有專論》

[ 我之所以是奴隸,是因為我的罪孽。我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為我的良知! ] :盧梭,他的意思是當人們的慾念大過本身內裏的力量(良知與節制的力量)時 ---- 如富人的佔有慾和窮人的貪念,自己就會被慾念控制著,那時就如同一個在慾念控制下的奴隸!因此要有良知的覺醒,要有節制的勇氣,那就需要有強大的道德與理性的意識,只有依賴它們的力量才能擺脫慾念的控制,那才能回復自由 ..... 。盧梭 認為在社會上不單只可通過立法來建立法律,還需要通過教育來加強公民的道德意識,社會確實需要以道德教育來填補法律制度之不足!人們若有能力選擇擺脫那天生的本能衝動,恪守自己的道德良知,那就是生而為人皆應有的“道德的自由”了!也是 盧梭 所稱之為的“節制的自由”:[ 人之所以能夠自由,不是因為他的臂力,而是因為他心靈中的節制力 ],因對於擺脫動物本能來說,道德與良知只是心靈的導師,理性與節制才是實踐的力量!..... “道德的自由” 是自由在一個更高層次的體現,但是 盧梭 認為在“道德的自由”這個基礎上還可以發展出自由的一個最高層次 ...... 。

現在請想想,我們對於律則的遵循,不論這些律則是來自法律上的還是道德上的,是社會上的還是宗教上的,是否一切也是一種服從外在權威的行為?這當中已隱然看見一種從屬的關係,暗示了自由的缺失!(如 盧梭 所言,若法律能完全代表了總意志 ---- 包括每一個人的全體人民意志 ---- 那當是沒問題,因每一個人所服從的權威也是每一個人自己的意志,可是現實上這可能嗎?)..... 社契論的觀點是人們服從權威是為了交換利益,在利益交換下雖勉強可說是心甘情願!但無可否認的是,這實際是一種沒得選擇下的心甘情願!因你無法佢絕這份社會契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心有不甘的、是被迫使的!.... 這對個人而言就是朿縛,對自由來說就是侵蝕!據此,這樣看似乎生存在社會上,承襲了一份社會契約後就已沒有真正的自由了!..... 盧梭 認為真正的自由不取決於外在的形式,而是我們內裏的力量 ---- 節制與道德 ---- 所生成的!..... 當理性與良知發揮至最高的水平時,人們會開始“醒覺”自己可以成為自己的主人,服從外在權威已不是必須的,因為服從的對像可以是自己!..... 在對自己有著某種期望後(是道德上的期望,是一種自我完善而不是圖謀外間利益的期望),隨而為自己定立律則並要求自己去遵守,而當我們遵循的是“自律”而不是“外律”!那時我們已不是外在權威下臣服的一個奴僕,因所服從的是自己,已沒有從屬之分,而目的也只是自我完善而不是俗世利益,這時當然就沒有心有不甘,也沒有被迫逼的感覺,只要在完全沒有被迫逼與沒有外物誘惑下所作出的自由意志,才是“真正的自由”!..... 真厲害啊! 盧梭 思想層次的高度更甚於宗教!.... 哲學家們的思維往往推展至極限,我們不一定能跟得上他們的步伐,但若然能辨悉出他們的方向,已是受益匪淺了!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自由;因為,僅有嗜欲的沖動便是奴隸的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盧梭

《 感想:盧梭 的社契論成書於1762年,其時啟蒙運動方興未艾,歐洲諸國普遍仍實行著君主專政,當時人們對自由的理解只是由無上權威賜與平民的一種剩餘權力,一般平民百姓就不要說平等自由這種高階概念了!只要是公開提出宗教自由這在現今看來平凡不過的議題,結果很可能是被送進了監牢!這是被宗教與專制政體薰陶歷越千年下的結果,盧梭 提出的自由概念在現時看來沒什麼,在那時就相當驚世駭俗的了!..... 無論是以他對自由的觀念或他的社契論來說,在哲學歷史上他就是一顆無法忽視的巨星,盧梭 的社契論在學術上不單只為後來的自由主義開啓了發展方向,也為現代政治學與法律學奠定了一個以自由權為核心的基石,更是古典倫理學與現代倫理學的一條承先啟後的橋樑,若然忽視了他的社契論,就很容易忽略社會與法制的深層次關係,亦沒法明瞭權利與義務對公義的相關原則的重要性,更不可能對十八世紀法國那場波瀾壯闊、為爭取自由的群眾運動有深刻的了解,最終可能還會發現整個西方近代哲學史出現了斷層!.... 而要充分認識社契論首先需要對自由有深刻的理解,這也是為什麼筆者在本章中以不少篇幅來論述 盧梭 的自由概念 》

在現今社會中,公民權利(特別是自由權)經常是一個熱門議題,而社契論對此往往能提出合適的答案。這裡順手拿來那個“佔領中環” ---- 香港大型民主運動期間的一件事情作例子,說明社會上公民與公民間的權利若發生衝突時,社契論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民運期間的商業中心區及主要行車道,長期聚集大量民運人士在靜坐,阻礙了商業活動外更嚴重影響了居民日常生活,因此民運人士的行為被譴責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不意外地,民運人士對此提出了這樣的辯護:「在同一社區生活的人們多少也可會互相防礙吧!而集體運輸系統的罷工工人更嚴重影響了市民生活,可是為什麼不譴責他們侵犯人權而要譴責我們?」

這種辯護的理由單憑常識就覺荒謬吧!不然所有不當行為也可輕易找來免責借口了!荒謬來自“謬誤譬喻”,我們看看謬在那裏......

一些人可能馬上會這樣回應:“他人的行為是否正當是一回事,不能就此正當化自己的錯誤行為!.... ” 更多人或許會這樣說:“日常生活的小事不能與大型社會運動的影響相提並論 ....!” 說得也沒錯!可是這些解釋在邏輯上還有不足,不能滿足嚴謹的學術要求,而社契論要說明的道理就正正可派上用場了!民運人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明顯在程度上不成比例,不論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來說也超過了合理的程度,因此民運人仕所作出的辯護是一種“謬誤譬喻”,然而程度的不成比例只是謬誤的次因,本質上的衝突才是沒法跨越的鴻溝!社契論所強調的價值是契約義務與社會責任,那正正可以有效地解釋本質上衝突的主因了!從社會契約論的理解中,我們明白到人們生活在社會中為了換取社會賦與的權利與保障,就需要放棄本身擁有的自然權利,為了某種權利而放棄某種權利,這就是在社會裏生存不能缺少的妥協精神,社會契約上的權利與義務隨之而生,妥協精神就彰顯在那些約定俗成(習俗、道德)及法律規條所聲稱的權利與義務中,這就如同大家互相認同(agree)了一份平等的契約(agreement),共同分享著契約的權利與承擔著契約的義務,譬如,在行人道上我們會讓路給迎面而來的人而又不會感到權利被侵犯,那是因為在社會約定俗成下,這種互相對自由權的防礙是大眾所認許,及符合由認許而來的某程度的預期,因為你要得到通過這行人道的權利,首先你還需要放棄阻礙他人通過的權利。相似的道理是,因為工人在法律上有罷工權,所以罷工只是行使大眾認同的法定權吧了!回看運動期間,民運人士有計畫大規模地及長期地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當然不會是受害者所認同,更不會是受害者所預期,情況等同單方面撕毀了那份社會的契約(包括成文與不成文契約,即是法律與道德)!簡單說,其本質的分別存在於這兩者間:守法與不守法!道德與不道德!行為的被認同(be agreed)與不被認同 (not to be agreed )!契約(agreement)的守護者(defender)與破壞者(defaulter)!!!

我們從此中可見,在社會權利衝突的問題上,社契論確能提供正確的答案。

盧梭 認為現今的代議政制只是被黨派控制著的一種不完整民主制度!盡管在古時希臘那種少數服從多數又沒有黨派的體制亦不理想,最理想的民主制度在人類歷史上從未出現過,也許永遠不會出現!它只是存在於 盧梭 自己的理念中:[ 總意志以主權為代表,以約定制定律法 ],沒錯!代表了總意志的主權就有著完美無缺的正當性及合法性,所作的決定並不只是來自多數決,而是全體公民的一致的決定!那就是最為理想的民主體制了!可是,總意志是什麼?它為什麼可無漏地代表了所有人的意志呢?......

以盧梭 的解釋,“總意志”是完全排除"個人意志"的"整體意志",即是那種“萬眾一心”,完全無私地以集體利益為“目的”的“整體意志”,跟我們所熟悉的那種 ---- 基於大眾各自以自己利益出發,卻以少數服從多數作決定的 ---- “大眾意志”(Public Will)有著相似而不相同的概念, 歸根究底有著個人私心的“大眾意志”只是"個人意志"的體現,最多也只是“總意志”的“代替品”,少數服從多數的過程與結果實充滿了缺陷,在多數人決定的背後充滿了小數人的不滿與不憤,只有完全不帶個人私心的“總意志”才是完美無誤的,而只是代表多數人意願的“大眾意志”,在人數方面雖然是越多越能代表“總意志”,可是卻永不能完全取代,不意外地,在現實上“大眾意志”往往被混淆為“總意志”。

讀者現在應會有點迷惘吧!這個整體統一完全不具"個人意志"的“總意志”可能只存在於 伊甸園中!可是自從 亞當 與 夏娃 偷吃禁果產生了"自我意志"從而被趕出伊甸園後(據 經院哲學代表人物 奧古斯丁 對創世紀的解釋),人類的"自我意志" 就沒有一天不緊緊跟著自己,那麼完全排除"個人意志"的“總意志”是否只是來自 盧梭 的憑空想像?或是一個在哲學上不設實際的假設?是的,“總意志”明顯滲透出哲學系統中形而上學的味道,因它的概念確是源於形而上學,當中是一些相當難以掌握的理念,雖同屬哲學這個大綱領下,“總意志”是形而上學的一個重點概念,可是在非常重視實踐的政治哲學上就顯得艱澀難明了!因此在當時不少學者把“總意志”誤解為以多數決為基礎的“大眾意志”。其實讀者也可暫時把“總意志”理解為“大眾意志”亦無不可(在本文第十八章有關形而上學的部份有進一步論述)。幸運的是,在數百年後還是有一位哲學巨人能據 盧梭 的真正理念,發展了一套哲學手段巧妙地排除了那個私心,求出了那個抽像難明的“總意志”,其理論直到現在也廣泛影響著西方社會的政治及經濟體制,那哲學巨人就是別一位社契論巨擘 約翰.羅爾斯......


《論公義》
http://justicedebate2.blogspot.hk/?m=1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