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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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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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正義觀的最後總結:
《 這章節是全文的總結,目的是嘗試用目前一些最被受廣泛討論的哲學系統來描繪出最可能接近公義的真實輪廓》
由文化啟蒙之初,一直走到現在已是數千年的歲月了!期間人類在走過的這片土地上孕育了無數文明,不少亦已覆滅在其中!盡管歲月流逝,興衰交替,此中在各範疇對正義的探討卻從未止息過,可是所得出的也只是些各說各話、各有缺失的一堆理論!
什麼是正義(公義)?正義孕育自目的論,目的論中萬物有其應有的本位,行其應行的軌道,若不在其位或不行其道就會失去了平衡,亦是離開了正義!..... 下來人們就發展了宇宙正義論,當中的正義就是恰如其分、是力量平衡!這是形而上學對正義的描述,也是在古典哲學上對正義的理解,今天我們亦可從它在歷史所呈現的意義裏;或由人們以它名義的實踐中,得出同一的結論,萬事萬物也應處於自己的位置上,走在自己的軌道中,否則就是失去平衡,最終必走向滅亡!想想一個空中走鋼線的表演者,當小心翼翼地沿著鋼線走時卻突然失去平衡!後果可想而知!我們的身體、我們的思想、我們的心理若失去平衡,健康便會衰敗!國家、社會的體制若失去平衡,民族也必然衰落!自然界的物種若失去平衡,自然環境就會被受破壞,宇宙的各種作用力若失去平衡,宇宙早已滅亡,尚幸是宇宙間有一種力量永不止息地平衡著各種作用力,使萬物恰如其分在其位置發揮恰如其分的作用!這個力量就是正義的力量!“平衡”,就是萬物之“道”,也是正義的基本概念。赫拉克利特 說: [ 上帝就是正義 ],正義是上帝的力量?還是自然的力量?無論你怎樣稱呼這個正義的力量,它真的是無處不在,它在萬物中,也在人心裏!
正義之心推動著我們行正義之舉,可是問題來了!人心難測,這個“人心”不但是別人無法看透,就連自己也往往被它蒙騙了!以正義之名行不義之事在人類歷史上已是俯拾皆是,不需再例舉子吧!那麼!現在就先嘗試以歷史的角度來為“正義的總結”拉開序幕吧!.....
記起本文初提及的那個美國妓女連環謀殺案的兇手嗎?他真的以為自己正在為社會清洗著污垢!我們若不能肯定自己是秉持著正義之心,又怎能肯定自己是行著正義之道呢?人心的問題是來自一個更大的問題:正義的本身,這個正義女神永遠躲在雲心深處,永遠是那麼秘不可窺,既敬且畏的我們對她只是保有一個模糊的概念,若不怕冒犯稍為走近欲看清一些,她馬上幻化成萬千真身!這刻身分是個人的,下一刻可以幻化成是眾人的,這刻明顯是正義的,下一刻可能就被視為不正義的,殺人是不正義的,可是以往處死一個殺人犯是被視為彰顯正義,而現今以人道主義來說,死刑就被大多數人視為不正義!個人主義的正義觀在極致發展下會成為混亂的無政府主義。國家主義的正義觀最終會成為權力集團對人民控制的工具。前 蘇格拉底 時期的正義傾斜於力量與鬥爭,柏拉圖 與 亞里士多德 的正義傾向於平衡與和諧。經典共產主義的是一種平頭式平等正義觀,因嚴重缺乏經濟效率,已遂漸在歷史舞台中淡退。經典資本主義觀是一種金錢導向式的正義,可是其先天性利益傾斜問題所引起的內部價值衝突,幾乎摧毀了它本身的全部價值。羅爾斯 的正義觀建基於保障自由權利及多勞多得的公平原則上,可是它輕視“天賦才能” 及 “家族背景”這等的先天價值,個中對社會才俊排斥的潛觀念實帶著社會主義的影子,因此不受到社會精英所歡迎,而不斷流失精英的社會最終受害的也只會是社會本身。尼彩 的正義觀超凡脫俗,認為正義只是弱者因不敵強者而產生了"怨恨情緒"及"復仇動機",隨而祈許一種強大力量的存在能為自己報仇!尼彩 强調著主宰世界的不是上帝也不是正義,是權力!..... 不意外地,尼彩 對正義的論點受到當時社會上掌權者及精英們的歡迎,可是這種正義觀因帶著極權主義、沙文主義的傾向,對本身甚至整個世界未嘗不是一種威脅,最終很可能就是把自己首先毀滅掉!........
正義女神在不同條件、不同的歷史背景下就會呈現不一樣的樣子,她狂怒時摧毀一切,溫婉時普澤眾生,類似情況在歷史上的例子多得不勝枚舉,可見高高在上的正義女神只是關心萬物眾生的平衡,從沒有固定立場,看看法院外正義女神的模樣吧!她蒙著雙眼,左手執天秤右手執巨劍,意思就是正義女神本就不理會俗世間你們認為的是非對錯,她只據自己的規則運用自己的力量來平衡宇宙。因此以歷史的觀點、一個最宏觀的角度來理解:[正義就是平衡!”],這,也正正是形而上學對正義的解釋!
世上人們也往往感到困惑,正義既是源於上天的力量,那不應是客觀而恒常的嗎?為什麼在世上會呈現出那麼多不同的正義觀?這是一個較難回答的問題!或許可以用 柏拉圖 的理型論來提出一個形而上的答案,可是我認為亦可以務實地這樣說,“與其說正義無法有效解釋人類社會上的各種行為,倒不如說這只是人類有限的能力無法解釋正義這個最高的自然法則吧了!” 對此,瞎子摸象就是一個鮮明的好例子。
從這些眾說紛紜的正義觀去判斷一個正義的行為真會讓人抓狂,然而若我們能回顧一些聖賢們智慧之言或許仍能看出一些曙光吧!古人認為我們處身一個不斷流變的世界(第六節“公義源起”),這是因為處身的這個宇宙在各方面及各層次也是處於不同程度的不平衡的狀態,而各種不同的正義力量在不同層面上不斷在校正著,這是以形而上學來解釋正義行為那各式面貌的成因。哲學上正義系統的形成確源於形而上學,那麼就再以形而上學來總結正義吧!......
與其說由形而上學開始倒不如說由古典主義開始吧.......
赫拉克利特 :[ 宇宙原初狀態是完全平衡的“一”,當中逃逸出了一些“原素”,這些逃逸的“原素”造成了“一”外部的不平衡,“一”自需要產生另一些可與之抗衡的“原素”以保持著整體的平衡性 ]、[ “一”就是上帝,上帝就是正義 ] ~ 本文第六章 公義源起 。如前述,“一”是宇宙本體,對行為來說可被視為一切不變的規律,而“外部逃逸的原素”則可被視為各式易變的條件,若行為依據的只是規律,那不會產生不平衡,若行為的目的只是為了某些條件,那就等如那些逃逸外部的原素般,必會引至整個宇宙本體的不平衡,也引至正義失去了完整性!.....
“一”是自有永有的,是萬物之母,是一切事物之源,所有事件之“因”,所以絕不會是某事件之“果”,沒有事物先於它,也沒有事物不是源於它,而“一”彰顯在世上就是正義!正義帶出義務,義務具體化成各種責任!除了本身外沒有事物優先於正義,也沒有事件能先於正義行為,因此正義行為是沒有“前因”,也不會是其他事物的“結果”,簡單說就是,為了要滿足什麼“目的”的行為,因為有著“前因”所推動,就不會是正義的行為了!另一方面看,“一”更是一種完滿無缺的存在,所以是無有所求的,因此正義行為也是無有所求的,是不帶任何動機的,而唯一的“目的”只能是為了正義本身!“正義行為就是只做應該做的事!” 譬如說,視“養兒”為一種做人父母的“天職”(應盡的責任),跟視“養兒”只是為了“防老”這個目的就是兩碼子事兒吧!前者是“盡應盡的責任”並非有著“目的”或“前因”,因此“養兒”就不是一種為了什麼而生成的“結果”,這符合形而上學對正義的描述,後者是先有利己“目的”其後才有相關行為,所以其行為只是一種為了私利的“結果”,為某種慾望所推動,這就不符合形而上學對正義的要求了!又譬如懲罰罪犯本應是一種正義行為,但是如只為了自身洩憤而去懲罰一個罪犯就不會是正義了!因這行為帶著個人“目的”。
據此,一般行為可大略分為“責任性”及“目的性”兩類,那麼所謂正義的行為必屬於責任性吧!例如自由主義對人權的態度及 康德 的定言律令當然就是不帶“目的”的真正正義觀,而帶有個人私利為“目的”的行為就一定不可稱為正義了!可是,若“目的”對像及受益者不是個人而是整體呢?這畢竟也是一種社會責任的履行、社會義務的承擔!不能不說它是不公義吧!譬如功利主義所強調的整體效益就是一個例子,因此功利主義也成為了本文正義觀的一個重要元素。然而在現實上,又有多少人會承認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我們又有什麼方法可分別那些是“責任性”行為?那些是個人“目的性”行為呢?” 是的,除了 康德 的定言律令要求一個絕對的普世準則外,其他的所謂義務性行為多是相對性的,缺乏一個絕對準則,也是說當中的原因有部分可能是義務,亦有部分可能是利己,盡管一些無私利他的所為正義行為,有多少真是出於深思熟慮的客觀決定?有多少又只是為了自我的良好感覺?其實很多情況下,人們也不大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只有利於自己?人心本就可以把自己愚弄得一塌糊塗!
這裏引用那個美國連環妓女殺手為例,他對警方說:“這樣做對自己根本沒有好處,我只是為社會除害吧了!” 相信他也真的是向著鏡子裡的自己天天這樣說吧!可是你若進一步問他:“既然是為了社會,那麼社會必定認同你的行為了?” 他很可能只會氣憤地回答:“那需要社會認同,我自己認為是做對就是了!” 看哪!又回到了自己的價值觀,說到底一切也只是些滿足自我良好感覺、充填個人慾望等等損人利己的行為吧了!(自我良好感覺往往來自英雄主義、個人理想等等建基於自我的主觀價值),這回應了本文開首的一句:[ 世上所有的“偽公義”.....只存在於個人或少數人的主觀意志裏 ]!另一個例子就是本文的主題例子 ---- 香港大型民主運動,當時民運人士以“爭取香港人利益”及“履行社會責任”的包裝來正義化他們的違法行為,這跟上述的例子只是程度有別卻本質相同,同樣地在得不到社會的認同下,一切美麗的口號也只會現形回赤裸裸的個人目的吧了!
可見道德行為,只要是出於主觀感覺,只要是產生相對價值,也適用於以社會認同值作為準則的這個折衷手段。在這裏或可向各位讀者提出一個衷心建議!我們在行一個自己認為是正義的行為前,還是先想清楚這是否“責任性”行為,還是只是一個帶有本身利益(包括自我良好感覺)的“目的性”行為,然後才作決定吧!
形而上學的總結也到此為止了!跟著下來嘗試以理性主義或現代主義來對“正義行為”作一總結........
以現代主義的角度來解釋正義觀,那一定離不開自由主義、功利主義及道德價值了!然而以三種完全不同甚至互相冲突的價值觀又可充分詮釋正義觀嗎?想想你在房間裏劃出一條分界線,最多只能分出兩個部分!若兩條分界線則可能是三個或四個部分吧!當然越多線段就會分出越多部分,同理,事件擁有一個準則就只有兩個可能的答案:“是”與“非”!或“對”與“錯”!法律條文、契約條文等多是這種非黑即白的二元判別式,很清晰,可是事件擁有兩個或以上的準則呢?那就複雜多了!這情況你會難於定義一個事件,譬如說公義!它有著多重標準,因此在歷史上或地域上就呈現多樣化......
“任何正義觀都不能只是從不證自明的前提或從對原則所加的條件中推演出來;相反,一種正義觀是否正當,這是一個許多考慮互相印證的問題,是把各方面情況結合成一個合乎邏輯的觀點的問題。”
~ 羅爾斯,正義論第一章。
這個正義論的作者把半生精力全花在追尋正義上,最後自己也不相信存在著一個單一的理論可完全解釋正義!上文以形而上學所強調的不証自明作為前題論點,在說服力上可能有不足之處,可是若完全撇除了形而上學而只憑功利主義或自由主義,它們因各自的缺失亦難於成為公義的代表詮釋者,盡管也可把這兩種理性理論加以印正考慮,最後可能還是需要訴諸正義感或道德感的這個直覺主義!這情況可理解為理性主義在倫學上的力不從心,也可以說是道德感覺早已植根在我們的倫理觀上,其地位始終不可替代!
道德對於人類社會絕不只是提供一時間的短暫利益,它是對整個人類發展史作出了最偉大的貢獻,而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相比起來就像剛學會步行的小孩了!但是這三種不同的價值觀卻在不同的層面建構了我們的倫常剛紀,社會因它們才能保持秩序,人類藉它們才能走到今天。三種意識形態各具迴異的正義觀,對人們有著全然不同的作用面,因此以下嘗試以“三維度模式”(three dimensional pattern)來加以說明。
若公義的第一個準則是依據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那它提供利益的對象是個人,我大胆假設這是公義的“第一維”(First Dimension),在這“維”度上衡量行為的價值只需計算個人的得失,是最為簡單直接,多是日常人與人互動的事項,一般人也有能力處理。第二個準則是依據大眾利益的功利主義,那就是提供群眾的利益,假設是“第二維”(Second Dimension,這是物理學的第三維-----即面積“維”),多是處理“第一維”及“社會與個人”的事項, 在這“維”上衡量行為的價值便顯得相當困難了!因一個健全的政策要顧及群體長遠又最大的利益,並且需平衡整體與個人的利益衝突,需牽涉到各方的考量,一般人難以應付,所以應由有德的大智慧者來處理,這也是 柏拉圖 不太相信民主制度的主因,因他認為民主制度不大可能產生一個高智慧的“賢人政府”。道德直覺可被假設是“第三維”(Third Dimension, 這是物理學的“時間維”), 因它是一個人類史上長遠無間的利益提供者, 故多出了時間這一“維”。這“維”是集體潛意識的價值觀,參考對象是整個族群及其生存史中的所有行為價值,處理所有有關族群的事項,其複雜程度遠遠超過人類腦袋的處理能力,幸運的是上天對我們太仁慈了,它早已為我們把所有問題處理好,並把答案烙印在基因上,通過潛意識告訴我們,並利用痛苦和快樂的感覺來指導我們的行為,這就是我們的道德感覺了!我們遵遁著道德感覺也意味著遵循著上天給我們的指引。
這三個“維”可被視為公義標準的三個基本條件,在一些情況下一維及二維爭持不下時,三維:“道德直覺”就可當個裁判員了!如前述的“英國海難事件”,道德便發揮了最終裁判員的作用,三名船員回到英國後因謀殺罪被判了死刑!又如前述的“香港沙士疫期的故事”,沙士懷疑患者在徘徊在隔離中心與個人自由之間的選擇,結果他自己選擇了道德,寧願暫時放棄自由也不願傷害社會,最終自願留在隔離中心接受觀察。可是,往往有不少情況遠較上述例子複雜,可能就需要更大的智慧及更高明的手段了!情況就正如文初(第七章)述及那個碩大無朋的宇宙天秤,它依賴著正義的力量保持著平衡,同樣道理,公義的三個意識形態:自由主義、功利主義、道德直覺(直覺主義),皆涉及權利與義務,試想像現有一個名為社會天秤,兩邊平衡放著權利與義務,假若權利被侵犯,天秤當然不可能保持平衡了!又若兩邊分別放著的是個人權利及大眾權利,如側重了任何一方面也不能維持平衡吧!社會天秤傾側的後果就是無休止的鬥爭!因此,怎樣平衡這三種公義的意識形態,又怎樣平衡它們相關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單是公義所必為,且更是一種藝術!
在學術上有關“權利與義務間平衡”的論述,羅爾斯 應是最為出色的那一位了!他那個“原初立場”及“無知之幕”的思想實驗,就是以道德直覺選擇出正義原則,我們來看看他的正義原則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吧!自由主義學者 羅爾斯 經深思熟慮藉道德直覺所得出的正義原則,自是離不開自由主義了!奇怪的是,其中竟然也有著功利主義的影子!來看看,羅氏的正義論第一個原則是“自由原則”,這自是自由主義的殿堂牌坊,第二個“平等原則”中的“差別原則”,它很大程度上違反了平等的概念,這原則的內容是:“在弱勢社群處於最大利益的情況下,就可容許某些人得到更多利益”,這是個不平等又十分功利的原則,是個充滿妥協味道但是又能爭取社會大眾最大利益的原則,正正就是被稱為的“規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的原則了!可見,羅爾斯 是以道德直覺選出以自由主義為主,功利主義為副的正義原則,巧妙地把三種像是互不相融的意識形態緊緊綑縛在一起!讓它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貢獻著各自的功能,當然也有著迴異的比重,輕重不一樣的次序,據此來建構出一套絕不含糊的規範性準則,這套融合了客觀與直觀的原創理論確是無與倫比,可是要留意的是,羅爾斯 正義論的正義原則只是為了政治學上的分配公義而立,因此跟倫理學上的正義原則不能完全相融,然而其背後理念始終是處處相通的。
不同時代不同範疇上有關正義的原則,其實也是大同小異,它們不但理念相近,並且背景相符,因此我們如能掌握正確的正義觀,並把持著理性而不只是隨心而為,盡管處於紛亂的情況下也能尋找一個正確的方向,保有一顆正義之心!可是問題來了!在正義觀本身也是多元化下,我們又怎樣去判定一個正義的行為呢!或許綜合了本文所提出的各種正義觀,也正好建立一個參考模型吧!首先來一個必要有的前設:“對該行為要有充足而又真確的了解”!在宗教體系外的普遍情況,首先當會了解該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進一步或會了解造成該行為那人的“動機”,若反影在哲學義意上,前者代表是“結果論”,後者則是“義務論”,然而這些也只是出於個人的判斷,若希望能得到一些更客觀的意見,我們多會求諸於其他人,甚至是整個社會吧!因此在這些概念歸納下,若要“充足又真確地了解”某一行為的性質!基本上就需要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 行為的動機是否出於義務?
正如上文提及的,行為可分為“目的性”與“責任性”兩類!“目的性”行為有著為了個人私利的動機,這不可能稱為公義吧!“責任性”行為可解讀為沒有動機的“目的性”行為,因其目的必需不是為了私利,只能是為了履行一個應盡的責任,這也是 羅爾斯 在正義論所說的“基於良知(from consciousness)的自發性行為”,簡單講,無私動機才能真正稱為正義。要留意的是,若視“義務性”為正義行為的一個條件,也只是一個“必需的條件”而不是“充分的條件”(即是說沒它不行,可是有它還不足夠,還需參考其他條件)。
《 補充:“基於良心的自發性行為”,其重點是來自本身內裏的驅動力,自發性來自“自主能力”,自主能力源自“理性”,“理性”與“良知”這時就需要攜手而行了!小孩子、神志不清、瘋狂的人當然缺乏自主能力,因為沒有足夠的理性來控制自己的不羈情緒與慾望,而缺乏自主能力的另一個普遍原因是被外力操控,外力可以是:“外界誘惑”或“外在壓力”,如在武力脅持下,相信任何人也會失去自主能力吧!另外又可以是:“由外界對內在價值觀的改造力量”,俗稱“洗腦”,這多見於宗教狂熱者或民粹主義者。以清醒、獨立的心智經“理性”所推動的個人行為才具自發性,若只淪為一個被人操控的工具,“良心”反成為了一個誤導自己的魔鬼!那怎有資格為自己行為戴上公義或道德的冠冕呢?此外,自己的行為由自已負責,在背後推動的力量是不會承擔所造成的惡果的,因此自主能力就是必需的條件了!》
(2) 行為的後果是否有利他人?
“他人”這個意思包括了個別人仕與社會大眾,因此可藉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的相關原則來作公義判定。
(3) 行為是否得到社會的認同?
這也是本文提及到的,以社會的道德認同值來作道德審判。
在對行為的性質有了清晰的了解後,還要對該行為所帶來應負的責任有完整的認識,最後如還是選擇了該行為(另一選擇就是“不選擇”),無論該行為是正義的或是不正義的,也要為自己的選擇,自己的決定,負上自己應有的責任!這才是一個健康正向的人生觀。
《 感想:整篇“論公義”以“理性”為縱軸貫穿首尾,筆者像是有點輕視“感覺”在行為上的價值,其實這是除“唯心主義”(Idealism)外大多數哲學系統的觀點,簡單原因就是心裏的感覺不牢靠,只隨心而為確是一件危險的事情,事實上太多人只是為了滿足自我良好感覺,就不惜扭曲自身的是非價值觀來解釋自己不當的行為,譬如說,把“打人”稱為“教訓人” ....! 又或是,明明是正在侵犯著他人的權利時,竟可辯稱是為了他人將來更大的權利 ....!其實,最能欺騙自己的心的那個人,就是自己 ....,人一但開始欺騙自己,往往也開始了踏上那條成魔的不歸路,從此已無法回頭.........!》
《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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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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