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五):公義無上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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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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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義的無上地位 :

[ 上帝就是“公義” ]:約二千五百年前 赫拉克利特 這樣的說著。人類自有文字記載以來,公義就代表著至高無上的力量,有著最崇高的地位,人類社會就在公義的俯覽下發展起來。人們為了體現公義而發展了法律體制,也為了建立及有效地執行法律體制而創立了政治制度,社會結構隨之成形。歷史上最早期的社會結構已處處縈繞 著公義的精神,柏拉圖 的“理想國篇”所虛擬的理想國度,與其說是展示一個他認為極盡完美的社會,倒不如說是他個人對公義作一遍淋漓盡致的演譯吧了!到了中世紀後,社會結構主要是君主專政及其衍生而來的階級制度。公義在古時雖已是矗立在各種社會體制的背後,卻只是以一種相對模糊但是更為廣泛的意義存在著,古時對公義的理解不單單是人們行為依循的規矩,更是有關萬物運動的法則。到了十七、八世紀的啟蒙時期(Age of Enlightment),一個不容於當時的專制政治卻深遠影響著人類命運的觀念:“人權”!才從孕育了它千餘年的搖籃 ---- 公義 ---- 中甦醒,人權生於公元前約三百年間的古代希臘,可是在十八世紀前從未經歷過真正的成長,要到了一七八九年的法國大革命才建立起第一個里程碑,從此公義就有了一個全新的演釋方式了!而人權聖殿的四大基柱 ---- 生命權、尊嚴權、自由權、平等權 ---- 更是後來強調缺乏公義不可的政制與法制賴以發展的奠碁石,從那時起擁有千餘年歷史的神權與王權至上的觀念也逐漸式微。中世紀結束後進入了近現代時期,西方發展越趨成熟的法制與政制更不能沒有公義來背書。可知平時我們非常重視的法制、政制以至社會上一切規條也是與公義息息相關的。

撇開歷史或哲學的觀點不談,只單從社會科學的角度去看,正義相對於其他的社會價值也有著絕對的凌駕性。羅爾斯 指出:[ 一個社會之所以能井然有序,不僅是它的宗旨促進了成員間的利益,最為重要的是它受到普通正義觀的有效支配.....人們應視正義為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的基本憲章 !] 簡單說就是,社會不能缺乏一種普遍被認同的正義觀,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必需建立在正義那強而有力的凝聚力之上,如沒有正義所帶來的強大凝聚力,社會必分崩析離!而確有無數缺乏團結力量的社會已在歷史洪流中被淹沒 ….!羅爾斯 對正義與社會的關係作了以下的總結:[ 正義雖是社會上眾多價值之一,但是正義提供了一個框架,規範著各種互相競爭的價值以防止可能引起的衝突,據此功能,正義既是框架,又是裁判,正義不但必然獨立於眾價值之外,亦必需佇立在眾價值之上 ....。]

從上文總總可知,公義與法律和社會的關係本就密不可分, 因此我們總不能一邊擧著公義的旗幟另一邊卻去破壞社會、觸犯法紀,這全因法律本就是公義的代表,有著來自群眾及歷史那堅不可摧的認受性,其背後早已是矗立著那個至高無上的“正義女神”!她並不受任何“個人”或“少數人”一時間的行為或意識形態(尤以那些“自以為是的公義”)所能撼動。 可是....若面對的不是“良法”,是“惡法”呢?[ 盡管是惡法.....只要它是正義(多數決)法制的一部分 ] 羅爾斯 說:[ 也不能成為違法的借口 ],所以仍需要為所觸犯的法律負上責任。我們若能對公義與法律和社會之間的關係有充分的理解,便可輕易地分辨出那些行為是真正的公義;那些行為只是破壞法紀、損害社會的偽裝公義吧了!

公義是一切法之父,是萬法之法!

好了!從公義的無上地位我們便知道它的威力了,公義女神手上的就是一把尚方寶劍,上斬昏君,下斬讒臣,一劍在手,天下我走,只要手握這把尚方寶劍大既就可以藐視法律、無視政府、甚至踐踏人權吧!那真的是不得了啊!所以公義這把寶劍當然就不能落在壞人的手上吧!否則就只會是天下大亂,法紀無存了!那麼,有關“公義”或“公義行為”的觀點便極需要被釐清,且嘗試從這些觀點中找出一些客觀原則,而我們更可以從這些原則中分辨出那些是真正的公義行為,那些只別有用心之人,假借公義之名行不義之事了![ 所有不公義之最,就是偽裝公義 ] ~ 柏拉圖

《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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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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