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二):緣起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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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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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緣起:

[ At his best, man is the noblest of all animals; separated from law and justice he is the worst.] ~ Aristotle
[ 人為萬物之靈,但若不遵守秩序與公義,就連動物也不如。] ~ 阿里士多德

[ The worst form of injustice is pretended justice.] ~ Plato
[ 所有不公義中之最,就是偽裝公義 ] ~ 柏拉圖

[ 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 ] ~ famous proverb
[ 成魔之路沿途佈滿善良的動機 ] ~ 西方著名諺語

這陣子,常見著一些躁動的年青人們,擠在街上扯起嗓子叫囂著:“在大是大非面前,法律第二!” 嘩!還真是牛逼得很啊!法律本就有著無可比擬的地位,且一般更凌駕於當權者之上,那在法律之上還會是什麼呢?不其然馬上追問何謂“大是大非”吧!結果是得回來的答案全不靠普!真的讓人非常失望 ..... !而最為慨嘆的是,驚覺現今年青人相關的知識非常缺乏,對法律尊重的觀念尤其薄弱!在是非對錯的判斷上更只存一己之念,與其如此,還是由我來嘗試說說他們所稱的“大是大非”吧!若法律是第二,那什麼是第一? 是它 ---- 公義!可以凌駕法律的就只有公義!那公義又是什麼呢?簡單說公義也真的是“大是大非”!或應該是這樣說,公義是真正的“大是大非”,是人類在社會上的行為的是非價值及相關原則。

身為社會一份子需要對公義有一個正確的價值觀,若然誤解了公義,不單只無能力為自己的行為作出正確的決擇,更可能對整個社會造成傷害!而在我們身邊也確是充斥著不少自以為是的公義!這種“偽裝公義”在人類史上為害甚為驚人,如美國八十年代的妓女連環謀殺案,犯案者認為自己正在為社會清洗汚垢。二次大戰時希魔屠殺了六百萬猶太人,他目的是為人類除去劣質基因。他們皆稱這是來自上天賦與的任務。零一年美國的九一一事件,各地的恐怖襲擊,還有歷史上不計其數的例子等等,犯罪者也是認為自己正在“•行•公•義•”!人類犯罪史上也充斥著這種自以為是的“偽裝公義”!而世上所有的“偽裝公義”有著一個共同特徵,就是它只存在於個人或少數人的主觀意志裏!而真正的公義應是一種在社會上具有普遍性的價值觀,有其一定的客觀標準,基於一定的理性準則,絕不為個人所專有!更不是一種自我陶醉的工具,因此,我們擁有一個有關公義的正確觀念非常重要,縱使身處岐路上也不至徬徨迷失,更不會被“偽裝公義”誘惑而踏上成魔之路。

如我們要真正認識一件事物的本質,就需要從這件事物的歷史、成因、功能及影響開始探究了 !

從上一節中提及的三個名詞:“公義”,“社會”及“法律”,若究其成因可理順一種十分密切的關係。若排除了宗教因素而以科學的角度來看,公義來自自然演化或社會演化,被稱為自然法則(Natural Law)。公義是人類最根本最原始而具社會性的價值觀,一種在族群裏有關行為的是非觀念 ,一種個體與個體、個體與其族群間互賴互存的價值取向,因服膺於這種價值取向,[ 人類便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 ...... 自此,人們行為中的公義代替了本能 ](~ 盧梭 社會契約論),人們為了充分體現公義而發展了法律系統,也為了維持及完善法律系統而建立了社會制度,社會從而成形。簡單的說就是,法律建基於公義上,公義孕育於社會中,社會運行於法律下,或可以這樣說,三者本來就是共生共存的“三位一體”吧!

人們常說法律的建立就是為了彰顯公義,是維護公義,若罪犯服法就是公義得到伸張了!而法院前站著的就是正義女神( Themis,Lady of Justitia )。你看!在法律之前是人人平等,在法律之後是處處公義的影子呢!但法律與公義不是雙生子,也不是兄弟,勉強說它們大概是父子關係吧!事實上,法律可以說是公義的體現,而公義正是法律之靈魂,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就是公義的代表。

從上述可見,“公義”原是法律最核心的價值,如沒有了它,“法律”只是失去了靈魂的工具吧了!看看“法律”在民主社會裏其中一個被公認為權威性的解釋

主權者因應基於共同利益的“總意志”(General Will)的表達(~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六條)所建立的一系列針對人們在社會上的行為的強制性規則與程序 ]。

當中的“共同利益的總意志”是直接取材自對當時影響甚巨的 盧梭 名著:“社會契約論”(亦稱為“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簡稱“社契論”)。社契論正正就是在歷史上第一套系統地整合了“公義”、“社會”、“法制”間關係的完備性理論。

《論公義》
http://justicedebate2.blogspot.hk/?m=1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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