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十二):自由主義的正義觀

《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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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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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義形態之一:自由主義正義觀

十八世紀哲學界百花齊放,有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有被視為現代哲學奠基人之一的德國哲學巨匠 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近代有被公認為政治哲學第一人的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他們不單是哲學界的巨擘,也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 的巨匠。

自由主義可說是人類史上影響最為深遠及最為廣泛的意識形態,常被人誤會為那種任意而為的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實情是它們有著很大的分別。自由主義源於對個人價值及個人自由的理解與尊重,肯定個人的獨特性,尊重個人的選擇權,反對强加個人價值觀於他人身上。自由主義相當强調個人的天賦價值,一種生而有之的、不可剝奪的價值,跟個人存在於世間的經驗完全無關,最初只是古典形而上學的一個概念,後來被溶入基督教成為教理的一個重要概念,歷千多年的宗教薰陶,自由主義也就承繼了這個核心精神:[ 沒有人天生比他人更尊貴,也沒有人生而為他人的工具,我們應該平等地對待與尊重每一個人 ]!平等、自由是天賦與人的基本權利,相對於其他的社會價值有著凌駕性,[ 人權只能被視為“目的”(end),不可被視為一種“手段”(mean)來加以利用!] 這是所有自由主義學者所尊奉的金科玉律,人權亦不可因社會利益而被犧牲,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不因他人而生,只為自己而活!

康德 在當時熱烘烘的自由主義世界裏,提出另一種帶著宗教色彩的近似價值觀,基於他認為世上實存在一個主宰,因此他不認同自己是自己的主人,可是人類是唯一被上天眷顧的生物, 有著上天賦于的理性與自由意志,因此天賦人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另一自由主義學者 密爾 主張在大多數情況下,尊重人權就是有利於社會大眾的長遠利益,此觀念也成為了他另一套理論 ---- 功利主義 ---- 的基石。桑德爾 認為自由主義有一個核心命題:[ 一個公義的社會並不會為個人建立其特定目標(particular end),不會為個人定義其個人利益(good) ],簡單說就是:“自己的人生,由自己來定義”,公義的社會只應該為公民提供一個公平、自由的環境,讓公民自己去追尋個人的利益、個人的目標,因此,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不是對建立特定目標的“促進”,而是“拒絕”!簡單說就是,對個人而言,沒有什麼目標是理所當然,只有自己才有資格為自己定立目標。

在政治上,自由主義主張政府的立場應保持中立,讓各種完備的價值觀在社會內互相競爭,這就是西方社會崇尚多元價值觀的由來,這也很有可能是,在近代數百年間西方在經濟、科學、工業、教育等各方面領先東方的主要原因。

我們可輕易地看出,自由主義的這些理念不但有著相當强大的說服力,還有著幾乎無法抗拒的吸引力 !無怪乎只幾百年間,自由主義已征服了大部分西方社會,更成為了當時政治與文化的主流思想。

自由主義認為人們可憑自己的方式生活,可是問題來了!若每人也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就必然引發彼此間的衝突,那麼自由應否有底線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了!看看自由主義巨擘們怎說......  

羅爾斯 在“正義論”首先指出:[ 自由也應被自由限制 ](詳見本文第四章),若認為有“權利”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那麼便應有“責任”尊重他人的自由,自由權是建立在平等及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平等自由”是羅氏為公義設下的第一原則,羅氏往往強調著他對公義的理念:[ 公平即公義 ],他同時以數學形式提出另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制度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和義務的總和 ],其意思是:“自由是每人該有的權利,但前題是應盡了該當的義務”盧梭 認為自由不能逾越社會這個框架(詳見本文第三章)。密爾 解釋自由原則時用了一個被稱之為“(不)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也名叫“不干涉原則” Non-Interferenece Principle),在論自由(On Liberty)中有這樣的解釋:[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地....對其中任何一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為了自我防衛!這就是說....之所以能夠用一種權力正當地反對他人的意志,唯一的目的只為了要防止對其他人的危害 ],密爾 認為真正的自由是:[ 在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自由,不試圖阻礙他人取得自由的努力時,按照我們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 ~ 論自由(注:“人”在這裏被定義為:“有能力改善自己的人”,因此兒童及未開化之野蠻人不包括在內)。從此,密爾 為“自由權”劃下了清晰的界線,也為自由主義者建構了不可逾越的框架。密爾 認為在社會中人們放棄無底線的(自然的)自由而甘願接受有底線的(契約的)自由,原因是為了要得到保護,那即是放棄了傷害他人的權利換來不被傷害的權利,因此社會上任何人也有義務遵守“(不)傷害原則”,“(不)傷害原則”在這個意義上也就得到其正當性了!“存在主義”(Existentialism)可說是自由主義的一闕變奏,沙特 認為:[ 我的自由必然包括對他人自由的互相肯定 ]、[ 自由的代價就是一生為自己的選擇負上責任! ]。

自由主義那種對自身價值的反省,可被視為歐洲中世紀人們長期處於高壓政策的一種思想反彈,而它本身有其歷史軌跡,在哲學史上,自由主義裏“平等”的理念可追溯至公元前的城邦文化及斯多葛派的哲學理念,當時的基督教在建立本身文化期間,不斷在斯多葛派理論中吸收著養分!“平等”自此就以一個全新的身分在宗教領域出現,在基督教理論裏,“人的靈魂由神所創造,自有其神聖地位,因此在神面前人人平等” !基督教徒認為“平等”權利是來自上帝的恩賜!但若是沿歷史的脈絡順藤摸瓜而上,你會發現這也只不過是一些哲學理念的承傳吧了!斯多葛派與基督教確是有著鮮為人知的歷史淵源!無論如何,在自由主義的歷史發展史上,基督教可被視為一個有力的載體,而在經過理性時期的洗禮後才以一個全新的面孔出現,無怪乎有說自由主義只是化妝成理性主義的一個宗教派別吧了!的確近代大多數自由主義學者也有著濃厚的宗教背景,然而對極重視理性的自由主義來說,宗教理論始終實難以成為主軸,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整個自由主義可以說是建立在宗教與形而上學的基礎之上(在第十九章中談到 康德 的道德形而上學時,對其有關形而上學理論的部份有較詳細的論述)。

自由主義浪漫的思想,在十八世紀瀰漫著整個歐洲, 對當時神權及皇權是一種極大的挑戰,更導致其後1775年的“美國獨立戰爭”及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的發生,如果說古典主義始於“美德”,那麼現代主義便是始於“自由”了!自由主義的正義觀可歸納為一個簡單的公式:正義 = 人權(right) > 利益(good)。尊重他人的人權及尊嚴就是讓人們“得到應該得到的”,是為正確的及公平的行為,也即就是公義了!反之就是不公義!譬如本文開始所述的“香港的大型民主運動 ---- 佔領中環”,一個持續七十九天以霸佔路面為手段來脅迫政府以求達成“目的”的民主運動,我們以此為例子作幾點分析:

(1) 民運人士利用公眾的“痛苦”來脅迫政府以屈從其所求,利用他人的“人權”(humen right)作為一種“手段”(mean)以達其“目的”(end),已是犯了自由主義的最高禁忌!因為這種行為正是褻瀆 了“人權”的神聖地位,更何況民運是利用他人的“痛苦”!這絕對不為自由主義者所容!

(2) 羅爾斯 指出,自由原則是公義的首要原則,只有自由本身才能限制自由,而自由權利是一種自然權利,天賦及平等的,民運人士的自由權沒有優越性及凌駕性,當其時民運人士本身的自由權在沒有被市民侵犯的情況下,他們卻去侵犯市民的權利;就是對市民不公平;當然違反了羅氏的“公平即公義”的原則了!

要留意的是,以上兩點在民運期間並不是個別情況,是一種廣泛性人權原則被受破壞的情況!

(3) 民運人士宣稱:“部分市民短期的痛苦可換來社會遠大的利益”,這明顯是功利主義的觀念,我們先從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看:[ 每個人都具有一種建立在公義基礎上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個社會的福利都不能凌駕其上的!] 這不單是羅爾斯在“正義論”裏堅定的宣言,也是一眾自由主義者不會動搖的信念,公眾利益、甚至是國家利益也不能成為凌駕他人權利的理由。

憑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民運人士的行為正是“不正確的行為”!對人權被剝奪的市民不公平,也當然是不公義了!

《補充: 比較詳盡的論述可參考:
“香港公民抗命的不正當性”
http://justicedebate.blogspot.com/2015/05/blog-post_80.html?m=1》

現在,嘗試用一個在當時有關香港民主運動的一個法律事件來完結這例子吧!當時大律師公會因應當時民運人士號稱的公民抗命發出了一份聲明:[「公民抗命」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必須尊重其他未必有相同見解人士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損害或不便(英國一宗著名案例的判詞),準此,佔領中環行動再不能稱為「公民抗命」] 上文闡述了兩個原則,前一個原則正正是自由主義的原則,後一個則是功利主義的原則,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名正是以兩種不同主義的原則來間接証明佔領中環的不公義性(功利主義的原則在下文有詳細論述)。

《 感想:二千八百年前巴爾幹半島的土地上已然孕育出自由與民主的精神,當時自稱為自由人的古希臘人建立了一個又一個行民主制度的城邦,自由與民主自古已是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近代民主制度更是衍生於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可說是民主制度的靈魂。作為一個追求民主價值的運動,對自由主義應有充分的理解及足夠的尊重,回看香港這個民主運動,在踐踏著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來追求民主理念,情況不但是荒謬無稽,更是不切實際,失敗的命運其實在運動開始時已是注定了!》

拿開首“英國海難事件”來論述自由主義的觀點,三個瀕死的海員殺死一個瀕死的海員充饑以存活,這種以殺人來救人的事件,即管可能是救了多人,在自由主義者的眼中也是絕不認同,因它是侵犯了絕不能侵犯的“生存權”!

自由主義對公義的詮釋從個人權利出發,因而在保障個人權利上有其相當的影響力,對後來的立法者提供了一個根本而明確的方向,而人權這個聖殿的三大基柱:“尊嚴”、“自由”、“平等”,在十八世紀法國的君主立憲時代更開始了憲法上的地位,而在遂漸建全的法制建基後,無論是天賦的權利或由後天憑自身努力換取回來的權利也得到了保障。在近代,羅爾斯 在正義論裏以更嘗試以公義的原則勾劃出有關權利與義務的清晰輪廓,為政治哲學注入了新生命,不少政治學家更奉此為圭臬。

但可惜自由主義對公義的解釋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若然擺脫了美德這枷鎖,而只著眼於個人的權益而忽視了整體社會的利益,這顯然不足以充分建構一套完整的正義觀,在人權無上的觀念下就無可避免地與社會一些價值觀發生衝突,例子如:

一,個人與社會道德的衝突:如面對同性戀、近親通婚、通奸、賣淫、墮胎、自殺等等的行為,是否仍要堅持人權無上這個原則?

二,個人與社會利益的衝突:如為何在使用社會資源大約相等的情況下富人需比窮人交付更多的賦稅?又如文初那個“香港沙士疫期事件”,遇上一個染上致命傳染病患者,政府是否仍秉持尊重個人自由權利的需要而不實行強制隔離?

衝突中往往會出現荒謬的情況,這就是為什麼自由主義常被人們稱為是一種不務實的“理想主義”了!

若個人有“應該得到的權利”,那麼社會大眾若也是一個“個體”,那麼是否也有“應該得到的權利”呢?若個人會因自已的最終最大幸福而犧牲個人短暫的幸福,那麼被視為個人延伸的社會,犧牲個體利益而成全整體利益也是理所當然吧?在種種謎思之下,同期另一種對公義的全新而更清晰的詮釋也應時而生。

另一個就是幾乎是同一時期被人們稱為“務實主義”的“功利主義”了!這個好玩,怎麼把功利和公義也可放在一起呢! 因它們可能只是一個個體,而是二面不同的表述吧了!

《 感想:現今世上的自由經濟體系、民主政治體系,皆源於自由主義應是無庸置疑吧!筆者只想談一談東、西方在教育理念上的分岐與自由主義的關係,相對於經濟與政治,這題目就莫名其妙地被忽視了其重要性了!西方教育著重“發展”個人獨特的性格、興趣及專長,既不鼓勵固定的教育目的,也不主張强迫的教育方法,視“人”為一獨立主體,這無疑是帶有自由主義色彩的教育制度。東方教育則以“形塑”個人特質為主要方向,人一出生就按其階層、家庭、社會及家長的期望賦與其人生目標、行為模式,視“人”為社會與家庭的一部分,教育基礎就是建立在這些傳統觀念之上,中國儒家思想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西方教育理念是由內向外的“發展”,如栽花,東方教育理念是由外向內的“形塑”,如雕刻。顯而易見的是,西方這種由內向外的教育模式不但發展了多樣的個人性格,更發揮了强大的個人潛能,而東方的教育模式看起來就顯得處處窒息了個人的發展了!相對於東方教育模式,西方這種較為放任的教育模式,在整體上雖會造成較多的失敗例子,可是同時又能異化出更多罕有的天才(這情況還真的很像演化論模型)!大家可以想想,歷史上有那一位著名的天才,不是因為擺脫了有形與無形的枷鎖,自由無拘朿地走出前人不敢想像的路途,才能成就前無古人的偉績? [ 有天才的人,的確總是佔很少數;但為獲得他們,就必須保存生長他們的土壤 ] ~ 密爾(Mill) “論自由”。自由主義確是培養天才的土壤,有說社會上萬分之一的天才養活了萬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人們,盡管這並不是每人也認同,可是也不能否認的是,現今社會由科學到商業,教育到政治,甚至是整個社會本身的支撐者和領導者,往往也只是那一少撮天才吧!

自由主義衍生了西方的多元價值觀,相關的經濟、政治、教育各範疇的各種意識形態相隨而來!塑造了今天多彩多姿的西方多元文化,更造成了在很多方面的全球性領導地位,而東方文化仍因受限於那固有的教育思維,造成了大部分東方國家的固有觀念與西方多元價值觀仍是與格格不入!這種東西方文化的不協調,側面解釋了自由主義及民主政制在東方成效不大的原因。》


《論公義》

http://justicedebate2.blogspot.hk/?m=1

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留言

  1. 孟子:不殺一人以得天下。無論目的再大再好,而且真能達成聖人治世的大公氣象,仍不能夠以殺一人而換天下。目的不能正當化手段,當手段抵觸了他所宣稱的,顯然無法使人信服。而且,更會令人懷疑這人會否重蹈複轍。人常評理想主義是永恆的悲劇,就會針對孟子這種不對現實手段的妥協。不過,當你妥協了,也就沒有力量再去批判你所批判的了;兩方而經同一了。這是我對香港民運的回應,實在使人感慨。
    對於作者最後對東西方的教育之補充,我認為的確點出了雙方的實際差異。這是值得深思的兩種途徑:由內而外的發展和由外而內的(家父長式)形塑,在愛彌兒一書,盧梭追求的讓人格自然發展很大程度的影響了康德。而及後彌爾反對家長式的教育,兩位自由主義先驅者很大程度的奠定了自由主義式的教育理念根源。
    但是,對於東方教育的形塑理念,是否真由儒學為其背書,筆者則抱持一定的疑問。首先,儒學之立人立己成德之學,說他是由外而內的形塑是不合的;儒學是以明明德的自我啟明而作為教育根基。這聽下去好像是由內而外的發展,但也不是,儒學不是由獨立的個人主體作出發點。更進一步的說,是以超越主體作為出發點,也是終點的「自我超越」。我認為,作者所提出之兩種教育理念的確有解釋上的好處,但未免過度二分而再把不同的哲學思想在其中歸位。每個理論並不必然會在某一立場上站邊。
    回歸正題,筆者認為儒學理念不是用內—外的框架去理解。但是無可否認,東方的形塑式教育作為一個事實是無容置疑的。不過,我認為,這種教學方式實際上是不合儒家的理念。相反是,太多人把儒家誤讀了,如五四運動、文革、批孔揚秦即是。或是,儒家被當權者拿作榥子以作裝飾門面之用。如朱熹,他實在是不太喜歡典型的考試制度。蹤使他有一套固定的讀書SOP,卻還是要求學者要自己的去體悟而非流於僵硬化的學經上。不過諷刺的是,朱學卻正被官門利用成考試的固定標準答案。王陽明更是明白的反抗老師權威而聞名,卻是又免不了被官方認定成某一種固定制度的助力。東方教育制度的根源不全在於儒學,筆者認為應有其他理由。
    在儒學官方化中更突顯了一個現象,人流於追求一個「答案」,不必經過批判、反思而得的簡單心理成為了教育歷程中的一大阻力。實際上,教育就是應該要克服這種心理,但是卻諷刺地,現代教育卻把這種心理放進去教育的一環中了。依我愚見,這樣的教育顯然已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明德」功能,而是變成把人推向「無明」的系統了。這樣的現象,當權者有責,教育者有責,受教育者一樣有責。一個巴掌拍不響,受教育者抱持這種心理而在教育過程中活得如魚得水。如同沒有需求的貨品賣不出去,受教育者一樣要為這失敗的教育系統背上責任,也就是我們。
    又離題了。容我們再一次的回到東方教育的起源問題上。我認為我們不能用一套思想就為這個問題背書,縰使這個思想有很大的影響,但不必然成為主要原因。我認為,社會結構塑造出的環境,才是造成社會問題的最大原因。一套理論、一些思想,充其量只是在當前這個社會結構下能作出一個側面的描述而已;在理論出現之前,結構已經存在了,結構提供了一個利好環境以供理論作「補充」。讓我們回歸到社會結構上。
    以中國為例,教育在帝制時代和社會流動緊密結合。社會流動和階級流動是考試的核心,當權者想出了這個制度,真可謂「貢獻不少」。但利之所在,弊亦隨之,考試是人翻身、脫貧、出人頭地的不二法門(除非你有甚麼和皇族的特殊關係),因此對社會普羅大眾言之,大家更着重的必然是脫貧的功能而非教育的明德。得到更好的成績是讀書人的首要目的,這就已經淪為了「學習效益主義」了。對於家庭和個人而言,讓孩子學習被視為了投資,渴望形塑出他們的利好成績,也不足為奇。
    反思當代中、港、台、澳等等諸多地區,考試的功能仍然處處的和社會流動綁定在一起。縰然隨著資本主義的來臨,達成社會流動的途徑已經多出不少。但是像在中國,要憾動考試作為社會流動的中流砥柱仍有一大段距離。甚至應該說,更有惡化的趨勢。至此,教育已經會「異化」人,實在令人不勝唏噓。
    以上是筆者從社會流動為形塑式教育作解釋。顯然,這只是一個側面,還望一起討論以祈得出更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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