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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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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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二元對立的矛盾
人一生必然同時擁有二個互相衝突的身份:獨立個人的身份及社會一份子的身份!在自然科學的觀點上,這是群居動物的共有特性,遠在人類社會建立之初已然存在,這兩個身分存在於社會團結與個人自由之間,永遠處於衝突間的妥協中,像極一場沒完沒了的拔河遊戲,人們在爭取個人權利的同時,也有責任顧及整個社會的利益,亦因此才衍生了兩種像是對立的意識形態 ---- 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
《 補充:在人類史上不少政治體制或各種意識形態,如 獨裁政治、君主政體、寡頭政治、平民政治、共和政體、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國家主義、社群主義、平均主義、存在主義、個人主義等等也是離不開個人及社會身分的認同與衝突,在這篇文章主要只論及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只因它們有著足夠的代表性 》
以理性主義為奠基的自由主義及功利主義歸納出不同的原則,卻有著相同的方向:以民為主!自由主義的原則離不開個人權利,真正意義卻是一種廣義的人權觀念,顧名思義,功利主義的原則側重利益,可是是那種針對整體的利益,它們的目的與私利無關,只是為了整體民眾福祉,“義不離公”!可想而知,在以宗教、王權及階級獨攬權力為主流的中世紀末期社會中,是從來未曾有過的莫大衝擊,其後續影響更直接導致了民主政制的再崛起。可是民主政制的成因及發展史並不在本文討論之內!
以上兩種主義起始於十八世紀,直至現今仍盛極不衰,普遍被視為是客觀衡量公義的兩大工具,基於不同的角度對公義作出詮釋。自由主義相當尊重人權,而功利主義亦然,它們的分別在於:自由主義視“人權”為最終“目的”,不會視為一種“手段”,而後者可視“人權”為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社會最大的利益,這便是二者間最大的分歧!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視人權為不可侵犯的,而在功利主義裏,“人權”可以因大眾的利益而被犧牲!
若過分側重功利主義或自由主義任何一方,那就不可避免地會在社會上做成深層次矛盾,正如功利主義者批評自由主義那種“個人權利優先”的價值觀,只是一種離地的理想主義,在一些個別情況下跟其他觀念發生衝突時,情形就往往可能會很荒謬!相反自由主義者常批評功利主義那種完全著眼利益的價值觀,只是一種無視正當性的務實主義,荒謬處有如個人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就可不摘手段般!尚幸的是,兩種主義看似是互相排斥,但也有互補之處,像當問題來自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經典自由主義未必能給出合適的答案,往往還是需要求助於功利主義那個“以社會最大利益為目標”的原則,如應否強制在气車上佩帶安全帶,或應否禁止醉酒駕駛等。而算是完全支持功利主義的學者,也不可能全否定個人權利的重要性,因“大眾權利”本就是源於“個人權利”這個基礎上,在論述功利主義時,最後也是需要訴諸“個人利益”這個自由主義的基本元素,密爾 是提倡功利主義的自由主義學者,他認為:[ 因只有每個市民的自由權利被受尊重,社會(大眾)才可得到最大的利益(快樂)。]
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並非必然是二元對立的兩個模型,前者是種“義務論”,後者則屬於“結果論”,它們只是站在行為的兩個端點上解釋行為的價值,同樣地,它們雖則在一些事件上有著不一樣的標準,但在某些事情上也有著相同的價值取向,譬如當一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履行一個“義務”或承擔一個“責任”這個結果時,那麼這個行為就難以被歸為“結果論”或“義務論”了!而哲學史上很多自由主義的學者也同時是功利主義的支持者,如盧梭、密爾等等。事實上現在大部分西方的政治模式,基本上是從這兩種主義搖擺中尋找著平衡點,同時也是這兩種主義攜手創造了近代西方史上最輝煌燦爛的政經年代。
(* 注:有關義務論的內容會在較後的第十九章詳述 )
在行為的是非判定上,若從自由主義與功利主義中同時得出相同的結論,那應能判定是無誤了!如“香港的大型民主運動”被兩種主義的原則同時判定為不正確,那就不應稱之為“公義”的了!但若果得出二個完全截然不同的結論呢?那我們就是不能把事情定性嗎?那也不一定!因這情況正好挪出了空間,讓那久違了的美德再次登場,以其獨有的特性為行為作一個最終的裁判。事實上,世上不同種族亦會因應不同的文化,以不一樣的美德來定立獨特的公義準則,而不同社會亦可因應不同的公義準則定立相應的律法, 如同性婚姻、安樂死、墮胎、賣淫、人類基因工程等等這些行為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法律與道德觀點,可見兩種主義對公義的釋義固然不全面但也有其優點,因它可讓法制的建立不會流於彊化。
這兩種本是互相冲突的意識形態,正奇妙地把社會團結起來,因其觀念在服從公共利益的同時亦尊重個人權利,除了妥協外,這當然還需要有高尚的素質,如社會大眾要有解決問題的“勇氣”、 足夠的“智慧”、無私的“愛心”、能恆持著理性的思維、包容的胸襟、克己的態度及符合道德的操守,社會才可保持和諧,市民才得生活安寧,而上述的種種條件正正就是我們人類社會數千年來極力偍倡的美德了!若說公義有第三個準則,那就非美德莫屬吧!
《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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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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