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義:公義的本質及與法制和社會之關係》
本文又名:《正義與道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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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遍歷史的長河,探索不同的學科,為公義尋找它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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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尾聲
自由主義把人權置於所有價值之上,但卻不能提出可被証明的有力論據,康德把人權的價值來源繫於上天來彰顯其自明性(self-evidence,一種無法否証且無法証明的普遍觀念),羅爾斯卻以“無知之幕”把人權包裝成一份有著無上地位的“契約”,可惜它們全只是哲學上的假設,邏輯上存有缺失。功利主義開宗明義把大眾權利置於個人權利之上,其論點在邏輯上雖不難成立,卻無法滿足我們對自我價值及尊嚴的內省,邏輯上的說服力不等同於哲學上的說服力。此外,道德感覺更是向來與理性哲學與邏輯無緣的直覺主義。
這三種主義各有著先天不足的條件卻無損它們的固有價值,反之它們更是我們社會裏不可或缺的元素!沒有了道德的社會,必然先腐敗而後滅亡。若人們不著重社會整體的利益,這種缺乏了凝聚力及效率的社會最終也會被自然淘汰 。但若社會不尊重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利,那算是多有效率的社會,但就只會是極少數人隴斷了絕大部分的權利,那麼人們為了爭取應得的權益,示威、遊行、種族冲突、鼓吹獨立、主張分離主義等等的行為必會無日無之,政府不得已唯有求諸高壓政策甚或鉄網圍城,整個社會也最終只會落得分崩釋離甚至毀滅!能否維持社會的團結,能否保持社會的安定繁榮,那就要看看當權者有沒有“勇氣”、“智慧”、“愛心”這三大美德去解決社會問題了!!
自由主義、功利主義、直覺主義,這三種不同的價值觀互斥也互補,縱橫交錯地在時空中編織了一個名為公義的三維巨網,人們由出生到死亡,始終活在它的庇蔭之下,它構築了社會的模式,塑造了道德的標準,與其說公義為人們的行為作出了規範,倒不如說它只是為人們提供了一面理解世界的清晰視野、一種面對社會的正確態度吧了!
公義從不同的角度影響著社會各階層的人們,當中以對法律的觀念、守法的行為最為顯著;例如當權者要持守“以法行權”,立法者制定法律讓大眾“有法可依”, 社會大眾尤以年青人能“是其是,非其非”,不輕言挑戰法治,不妄圖“有法不依”等等,凡此種種實需要每個市民也有尊重法治的精神,那就必須對公義要有充分及真正的了解,法律才會被尊重,公義才可得彰顯,才能真正的“以法達義” ! 社會因而才能保持和諧及團結,而我們也正好利用這數種不同的角度去衡量事情的價值,認清事物的真相,行事自不會“失之於偏頗”,更不會受誤導而去“以身試法了”!!
本文只是對構成公義的三種主義作一個概述,大多只是拾人牙慧,亦大胆地嘗試為“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提供一些嶄新的視角,至於它們所衍生的原則能否成為公義的條件?那個原則是必要條件?那個是充分條件?又那個應優先於那個?能否在倫理學範圍內把“公義”規範化(像 羅爾斯在分配公義範疇內的做法)?甚至能否建立一種“整全性”及“普世”的公義理論?當然最為重要的是怎樣才能維持那公義的本質 ---- 平衡?這一切就絕不是筆者能力所及萬一了!
後語:
下筆前不奢望成書,閣筆時已驚覺如此冗長,十多萬字實難言為散文!趣味文學從不如此嚴肅,哲普文章不應這般艱澀,哲學文學嗎?遺憾於筆者力有所不逮,哲學實非我所專,文學也非我所長,成文前沒什麼規劃,行文間也盡是隨意,其內容、結構以至邏輯嚴謹不足!構思過於輕率,立論尚嫌魯莽,細思下實難於歸類。拙文只是觸發自筆者對近來一些社會現象的感想,內容多是對公義在哲學上的一些愚見,取材也只是做學問時的一些筆記,全文可被視為作者多年來對相關題目探討的一個總結,惜限於才學膚淺,難免多有謬誤之處,故只冒昧於網上分享,期許大家不吝指正,還望多多包涵!
《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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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鼎文
lautingm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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